第12章(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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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ๆ单位使用的国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1出租方的义务:

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需要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应提前3๑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租人即将房屋卖给第三者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项买卖无຀效。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案刑法第18๖6条第l款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๐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ๆ度。

第十六条一切考古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ຖ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ฦ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掘,必须提出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掘。

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ณ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ฐ人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掘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ณ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掘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á建设单位列ต入投资计划ฐ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ๆ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ฐ人不得调取文物。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二十五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ງ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ງ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二十八条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着的;

二为ฦ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ฦ作坚决斗ç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明创น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着成绩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ฦ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ณ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三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罚款;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ຖ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的意见予以制ๆ止,可以处以罚款;

五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六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检查认定,由á工商行政管理部ຖ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

七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八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ຖ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对主ว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全民所有制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国家保护的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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