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作为ฦ基本原则ท,但事实上比较注重主观内容,与新า派的主观主ว义แ观点没
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比较注重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ว义แ观点没
法行为,会被将来的法律宣告为ฦ非法,进而给予制裁,国民就没有丝毫自由可言。正
因为禁止事后法是为ฦ了保障国民自由,所以,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ำ于被告人的溯
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ท可以溯及既ຂ往适用新法。更有甚者,在新法处罚
较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况下,对原来根据旧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ศ为ฦ较轻的刑罚或者
宣告无罪。2๐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á。
禁止溯及既往既ຂ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é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
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á;即使一般来说,新า法
优于旧ງ法,但是,在修改旧ງ法、制ๆ定新า法之ใ前,旧法也是适应当时社会的法律,不可
认为新法能适应以往时代的需要。
根据预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ต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
止的行为科处刑é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é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
的行为ฦ科处刑罚;3๑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๒事后提高法定
刑é;5改变刑é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禁止类推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
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ฦ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
于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๒,ไ两ä种现象之间只
要存在相同之ใ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ฦ都可能ม与刑é法
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ว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é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ม具有的含义内进行
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
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
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เ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ม具有的含义;
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
据刑法用语所预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出了国民的预测可
能ม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ๅ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เ了刑é罚处罚。所以,类推解
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ไ测自己的行为ฦ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
造成国民在不能ม预见的情况下受刑é罚处罚。
25参见德kaທrllarenz:《法学方》,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๗6年版,第2๐2๐7๕页。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é法做出任何类推解
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ä个ฐ方面的补充
与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ว主义、违反预ไ测可能
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ฦ,一方แ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ๆ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แ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出了
国民的预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ๆ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
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
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แ法只有从解释理由与结论上才能
判断出是否违反罪刑é法定原则。其二,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
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之ใ所以允许有利ำ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
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ำ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缘
故,按照ั其文字含义แ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ำ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正是为ฦ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é法的正义แ。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ท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
界ศ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出刑é法用语可能
具有的含义,即在刑é法文义แ的“射程”之ใ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出了用语可能ม具有的含义แ,即在刑法文义แ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可能具有的含
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ม够指称的意义แ。
25,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
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แ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
张性地划ฐ定刑é法的某个ฐ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ณ;类推解释则ท是认识
到เ某行为不是刑é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ฦ与刑é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
为ฦ由á,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ไ测可能性之内;
类推解释则出了公民预测可能ม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是不确定的。同一种解释,有人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