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持一种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极不保护态度。因此,故意与过失是一种应当受
二、辨认控制能力
符合犯罪构成,只是因为原因是犯罪行为、结果是犯罪结果,连结二者的关系就具有
例如,行为人故意轻伤他人,在具有重伤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的,以故意重伤论处
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实施ๅ犯罪行为的人,后者是实施ๅ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的
类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但其区分标准却因人而异。概括起来有以下不同观点:1
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
因而那些从未对或不继续对社会生活起实际控制和引导作用的法规则ท不能ม被看作真
认为ฦ新法能适应以往时代的需要。
允许解释的程度,3๑6固然是最理想的,但现实告诉人们这只是一种幻想,任何刑法都
四、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二编犯罪论
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与违法性认识相关还有两ä种情况:一是行为ฦ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
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é法禁止。这种情况被称为幻觉犯。例如,行为ฦ人以为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
规定为犯罪。显然,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导致其行为构成犯罪。因为认定犯罪的法律标
准是刑é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既然某种行为ฦ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ฦ
是犯罪而认定有罪。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ฦ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
3๑9这两种情况一直被刑法理论作为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实际上这两种错误没有实际意义。
40่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ฦ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作甲杀死,
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ฦ野兽而开枪
射击致人死亡,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也可谓对象错误,但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41้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๖年第3版,第31้9页ษ。
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以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
为仅成立保险诈骗罪,而刑法规定该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这种认识错
误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量刑,因为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
确定罪名、罪数与刑罚,而不是根据行为人对罪名、罪数、量刑é的认识确定罪名、罪
数与刑罚。39๗
四、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
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
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这里先讨论前者。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生
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ฦ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
的范围内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ฦ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
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
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生的
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一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â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
甲对象与乙๗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
情况。4๒0例如,行为ฦ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
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เ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
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ฦ人本欲杀甲,
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
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
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ຂ遂的成立。4๒1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
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二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
42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讲的手段错误如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生危害结果;
或者行为入本欲使用会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á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
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ฦ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生,虽然也可谓一种认识错误,但分别属于过失犯、
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
43๑刘明祥:《刑é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๗96๔年版,第15๓9页ษ。
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出同一犯罪构成。4๒2例如,行为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