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同样,行为ฦ人故意重伤他人,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ฦ人不予救助,导
基于上述理由,本书认为ฦ,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
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威胁法益的犯罪是法定犯;2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
《社会危害性理论》,载《法学研究》2๐000่年第1้期进而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刑法学领域,引进法益及其法
正有效力的法。现实主义แ法学派认为,效力是一个‘心理的观念’spychologicaທl
宣告无罪。2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
有解释的必要。
有本质差异。在刑罚论方แ面,目的刑论占主ว导地位,报应刑没有受到重视,基本上也
第四章犯罪概ฐ说
了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
由上可见,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ฦ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判ศ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如果行为成立犯罪,
作为ฦ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观性的统一。因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é法上
的因果关系。38๖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ฦ原因的行为的
主客观统一性。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
原因之ใ前存在。39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生之ใ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
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他特征。
三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
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
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ฦ与结果这对现象;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例如,司法机关现某种结果时,要查出谁
的行为引起了该结果,先研究这一孤立的行为与结果之ใ间的因果关系。但仅此还不够,
还要注意普遍联系,查明该行为ฦ是否由他人的行为引起,查明该结果是否导致了另外
的结果。
四内容的特定性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
40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๗9年版,第2๐09页。
41้参见拙文:《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é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๗年版,
第2๐70页以下。
与被引起的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展过程,
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
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ฦ,但对方แ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悯2-ๅbຘ
或者其他原因财物时,则恐吓行为ฦ与对方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40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本书在评介相
关学说的基础上,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表一些看法。
一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在国外主要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
学说内也存在不同观点。41
1้.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ใ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
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
等价值,所以条件说也被称为ฦ等价说或同等说。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ฦ与结果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