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不应任意扩大或缩小从犯的范围。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ณ所
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危害结果
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ຂ遂,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为ฦ人认为不可能ม既遂而放弃
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但是,有些案件根据弗兰克公式难以得出正确
严格的态度,使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有鉴于此,新刑法第20่条第2
款与第3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采取了放宽的态度。
解释或者依赖低层次的法规,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因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
危害性,也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例如,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作了错误解释,而且该解
主体的另一个一般要件。
能ม力,是人的自觉能ม动性的表现,是人认识现实世界与支配现实世界的特征。刑
暴力,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8๖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
然犯,违反公共秩序的犯罪是法定犯;4同时包含形式要素า违反法规与实质要
素า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只具有形式要素的犯罪的是法定犯;5以侵害个
束的心理态度。”4“逻辑的观念”与“伦理的观念”分别ี从形式上与实质上说明了法
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认为,刑法的约束力形式上来源于刑é法的权威性与
解释。因为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
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
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ท。行为ฦ人在实施犯罪行为ฦ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แ式、
步骤,这些方式、步骤都包含在一个罪过内容之中,因此,一个犯罪行为ฦ可能ม包含几
个具体的动作或环节。反过来,表面上看只是一罪的行为,其实也可能具有不同性质,
具有两ä个罪过心理,成立两个ฐ犯罪。被告人某甲,在某火车站偷扒上一辆待的货车,
意欲进县城游玩。某甲上车后,见车厢内只有一名妇女某乙贩卖天麻的小贩,便
顿ู生恶念。列车开动后,某甲猛扑上去,将某乙๗按倒,在解某乙的裤带时,现其裤
带上串有一黑色钱包,内装有钱,遂将其钱包抢归已有。这时,某乙吓得抖,某甲
再也没有理睬她。大约2๐0分钟后,列车减进站,某甲跳车逃走。某甲的行为形似
一个抢劫罪,其实不然。某甲â事先并不知道某乙裤带上串ธ有钱包,按倒某乙๗并解其裤ไ
带是为了qiangjiaທn某乙,此行为是在qiaທngjian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现钱包后,行为ฦ人另起抢
劫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如果不注重分析现实生的事实,不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
观罪过内容,即使以犯罪构成为ฦ标准,也可能出现罪数认定上的错误。
最后,犯罪构成符合性,是指现实生的事实完全符合刑é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行
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是指行为完全符合一个犯罪的全部ຖ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
罪构成,是指行为ฦ完全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全部ຖ构成要件。一方面,犯罪预备、未遂、
中止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故一个行为既遂,另一个行为ฦ未遂时,仍然成立
数罪。另一方面,判ศ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不仅要分析事实的各个ฐ方面是否符
合犯罪构成的各个ฐ要件,而且要综合判断ษ事实的整体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整体。
就区分单纯的一罪与实质的数罪而言,犯罪构成标准说是可取的,因为ฦ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它本身说明行为ฦ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坚
持犯罪构成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就是从法律特征与实质特征的统一上区分一罪与数
罪。但是,这一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适用。突出地表
现在,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有些行为成立数罪,但刑法却规定为ฦ一罪。例如,以勒
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
刑法规定仅以绑架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39条。再如,三次贪污国有财产,每次都
独立地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严格地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应成立三个贪污罪,但
2当然,如果说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结果加重犯所预ไ定的内容不包括以暴力致人伤亡,那ว么对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
则必须另行评价。
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理参见刑法第383条第2款。又如,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
而徇私枉法的,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和第385条规定的受
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刑é法第399๗条第4๒款规定对这种行为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另一方面,有些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只能ม以一罪论处。例如,行为
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又予以毁坏的,分别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与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但对这种行为事实上仅以盗窃罪论处。
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ท上应以犯罪构成为ฦ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
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
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
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