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要把英国的和罗马的衡平法详细地加以比较或对照,是一件冗长可厌的事,但有必要提出它们所共有的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这样的。它们都倾向于、并且所有这类制度都是这样地倾向于和旧普通法第一次为衡平法所干涉时的那种状态完全一样的状态。这样一个时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就是原来采用的道德原则已经挥出了所有的合法的结果,于是,建筑在这些道德原则上面的制度,就会像最严峻的法律法典那样地生硬、那样地没有伸缩、那ว样地不得不落后于道德的进步。在罗马,这样一个时期正是亚力山大赛弗拉斯在位的时期;在这以后,虽然整个罗马世界正在经历着一次道德革命,但

要把英国的和罗马的衡平法详细地加以比较或对照,是一件冗长可厌的事,但有必要提出它们所共有的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这样的。它们都倾向于、并且所有这类制度都是这样地倾向于和旧普通法第一次为衡平法所干涉时的那ว种状态完全一样的状态。这样一个时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就是原来采用的道德原则已经挥出了所有的合法的结果,于是,建筑在这些道德原则上面的制度,就会像最严峻的法律法典那样地生硬、那样地没有伸缩、那样地不得不落后于道德的进步。在罗马,这样一个时期正是亚力山大赛弗拉斯在位的时期;在这以后,虽然整个ฐ罗马世界正在经历着一次道德革命,但

导言

导言

“家父权”的运用和性质,获得一个鲜明的印象。最早的罗马法和最晚的罗马法之间,就在“父权下之子”这个主题๤上所存在着的距离,同普通法和衡平法院法律学就其分别对妻所作规定上存在的距离,可以视为完全相等。

如果我们看不到监护在两种形式上的真正来源,而就这些论题采用了普通用语,则我们必然会以为,

“妇女的保佐”果然是古代法律制度把停止权利的拟制推进到一个过分极端的例子,而古代法律制度为“男性孤儿监护”guardianship

ofmaleorphans所设的规定则是恰恰方向相反的一种错误的例证。所有这类制度都规定在绝早的时期就终止男性的保佐。根据可以作为ฦ其典型的古代罗马法的规定,因“父”或“祖๢父”死亡而免除“家父权”的家子,应仍处在监护之ใ下,一般讲到他十五岁的时候为止;但一到这个时候,他就能ม立刻๑完全享有人格和财产独立之权。因此,未成年的期间,是不合理地短促,正像妇女无权力的持续期间是荒谬地长久一样。但是,事实上,在造成这两ä种监护原来形式的情况中,既ຂ没有过分,也没有不足的成分。在这两者之中,不论是哪一种都丝毫没有考虑对公或对私的便利。男性孤儿的监护原只是为了庇护他们到เ解事的年龄,正像妇女的保佐,目的是在保护女性使不受其本身柔弱所造成的害处。父的死亡所以能ม使子免除家族束缚,其理由是为ฦ了子已有能ม力成为一个新的宗族领和一个新“家父权”的始创น者;这类能力是妇女所没有的,所以她就永远不能被解放。因此“男性孤儿监护”是一种手段,用以保持从属于“父”家族๣的假象,到假定儿童能自成为父的时候为止。这就是把“家父权”延长到体力刚ธ刚ธ达到壮年时为止。因为严格的理论要求它应该作出这样的规定,直到青春期终了为ฦ止。但是,它既然并不要求把受监护的孤儿一直监护到智力成熟ງ或适宜于处理事务的年龄,那ว就不能达到一般便利的目的;而这一层似乎是罗马人在其社ุ会进步的很早阶段就已经觉的了。罗马立法中最早的纪念碑之一是雷多利亚或柏雷多利亚法lex

letoriaorpletoria,它就把所有成年的和有完全权利的自由男性放在一种新型监护人称为ฦ保佐人curatores的暂时管束之下,取得保佐人的认可是一切行为或契约有效的必要条件。

青年人年龄达到二十六岁,是这个制定法所规定的监督的限期;罗马法中所用的

“成年”或“未成年”这些名词,是专对二十五岁的年龄而言的。在现代法律学中ณ,未成年或受监护已๐经几乎一致地被用为专门保护在体力上和智力上未成熟的少年人。在达到解事年龄时,未成年或受监护便自然终止了。但罗马人对于体力幼弱的保护和对于智力幼稚的保护,分成在理论上和在形式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有关这两种制度的观念,在近代的对监护的观念中已合而为一。

“人法”中还有另外一章,现在有加以引述的必要。在成熟ງ的法律学的各种制度中用以规定奴隶主和奴隶关系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很明显的迹象可以表明这种原始状态是古代社会所共有的。但是这种例外是有理由的。在“奴隶制度”中似乎始终有一些使人类为之震惊或困惑的东西,不论人类是如何的不习๤惯于回忆,不论人类道德天性的教养是进步得如何微少。古代共产体几乎是下意识地都要体验到良心谴责,其结果往往会采用一些想象的原则为ฦ奴隶制度作辩护,或至少是作理性上的辩护的可能根据。在他们历史的初期,希腊人解释这个制度的根据是因为某种民族๣智力低劣,从而天然地适合于这种奴役状态。罗马人用了同样独特的精神,认为它是战胜者和战败者之间一种假定的合意,前๩者要求敌人永久ื为其服役;而后者以获得他在法律上已经丧失的生命来作为交换。这些理论不但不充分,并且也๣显然同它所想说明的实际情况不符。但这些理论在某些方面还有着巨大的影响。它们使“奴隶主ว”心安理得。它们永久ื保存了并且也许加深了“奴隶”的低下地位。它们自然有助于隐蔽奴隶同家族制度其他方แ面原来所有的关系。这种关系虽不明显,但在原始法律的许多部分中,特别是在典型的制ๆ度——即古罗马的制度中,还是不经意地

被表现出来的。

在美国,曾花了很多力量从事于研究早ຉ期社会中“奴隶”是否被认为“家族”中一个成员的问题。有这样一种看法,认为ฦ答案必然是正面的。从古代法和许多原始历史所的证据中,很明显,“奴隶”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成为“奴隶主”的“继承人”或“概括继承人”universal

suessor的,这样重要的权力,像我将在“继承”这一章中加以说明的,意味着“家族๣”的管理和代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可能遗传给奴仆的。但在美国的论点中似乎ๆ有着这样的一个ฐ假定,即如果我们承认“奴隶制”曾经是一个原始的“家族”制ๆ度,这个ฐ确认实在就是意味着承认现在“黑奴制ๆ度”在道德上是有可以辩护的根据的。然则所谓“奴隶”原来就包括在“家族”之内,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并不是说奴隶的地位不可能是激动人们行动的最卑鄙动机的产物。“奴隶制”的基础无疑ທ是出于这种简单的愿望,就是利用他人的体力以为图谋自己้舒适或安乐的一种手段,而这是象人类天性一样地古老的。当我们说“奴隶”在古时候就包括在“家族”之内,我们并不是企图说明那些把他带到“家族”里并把他留在那ว里的人们的动机;我们仅仅是在暗示ิ,把他同奴隶主连结起来的约束,和把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同族长结合在一起的约束,是属于同样的一般性质的。我们在前面已提到过,在人类原始观念中,除了家族关系之外,不可能理解在各个个人相互之间可以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上述的后果就是来自这个一般的确言。“家族”先包括因血缘关系而属于它的人们,其次包括因收养而接纳的人们;但是当有一种第三类的人,他们只是因为共同从属于族长而参加“家族”的,这些人就是“奴隶”。族长所出生的和收养的臣民被放在“奴隶”之ใ上;因为按照事物正常的展,他们迟早一定会从约束中被解放出来,行使他自己的权力;至于“奴隶”,他并不因为地位低微而被放在家族范围之外,也不因为他地位低微而使他降低到เ无生命的财产那样的地位,我以为,这是可以从遗留下来的许多迹象中明显地证明的,象在没有其他办法时古代奴隶可以有继承的能力,就是证明之ใ一。但如果妄自推测,以为在社会的启蒙时期,因为在“父”的王国中曾经为他保留过一定的地位,所以“奴隶”的命运就可以大大改善,这当然是极端不妥当的。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家子在实际上已๐经被同化为“奴隶”,而不是“奴隶”分享着较晚的时代父对其子所表示的那种温情。但是对于那些比较进步的和成熟的法典,我们可以有信心地说,凡是准许有奴隶制度的场合,在那ว些保留着奴隶早期状态某种残余的制度下面的“奴隶”,一般要比采用使他社会地位降低的其他理论的制度下面的“奴隶”好一些。法律学对于奴隶所持的观念,对于奴隶始终有着巨大的关系。罗马法由于受到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把他日益看作为一件财产的趋势得以停止展,从而凡是深受罗马法律学影响并准许有奴隶的地方,其奴隶的状态从来不是悲惨得难堪的。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凡是以高度罗马化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典code

oflouisiana为其法律基础的那些州中,黑种人的命运及其前途,在许多重大方面都比以英国普通法为其基础的制度之下的要好得多,因为根据最近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上“奴隶”是没有真正的地位的,因此也๣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物件。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研究过属于本文范围之ใ内的有关古代

“人法”的各个部分,而研究的结果,我相信,能使我们对于法律学初生时期所有的看法,有进一步的明确。各国的民法,在其最初出现时,是一个宗法主权的“地美士第”,我们现在并且可以看到这些“地美士第”也许只是更早ຉ期人类状态中每一个独立族长可能向他妻、子以及奴隶任意提出的不负责任的命令的一种展形式。但是甚至在国家组织形成之后,法律的使用仍旧是极其有限的。这些法律不论是保持着像“地美士第”的这种原始形态,也不论是已经进步到“习๤惯或法典化条文”的状态,它的拘束力只及到各“家族”而不是个人。用一个不完全贴切的对比,古代法律学可以譬作“国际法”,目的只是在填补作为社会原子的各个大集团之间的罅隙而已。在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一个共产体中,议会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只能ม及到家族长,至于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人,其行为的准则是他的家庭的法律,以“家父”为ฦ立法者。但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改变法律的媒介即拟制、衡平和立法,依次在原始制度中生作用,而在每一个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中ณ移转到公共法庭的管辖权之内。

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已不再被每一个ฐ家庭中奉为神๰圣的暴君的严å命所废弃了。通过罗马法的纪年史,我们可以看到เ有关一个ฐ古代制度逐渐被摧毁以及把各种材料é再度结合起来而形成各种新制度的几乎全部的历史,这些新的制度,有的被保持原状一直传到了现代世界,也有的由于在黑暗时期和蛮族相接触而被消灭或腐蚀,最后才又为人类所恢复。当这个法律学在查斯丁尼安时代经过了最后一次改编后,除了为活着的

“家父”仍旧保有广泛权力的唯一条款以外,其中已很难找到古代制度的迹象。到处都以便利的、匀称的或单纯的原则——总之ใ,是新的原则——来代替能满足古代良心的空洞考虑的权威。到处都以一种新า的道德来代替同古代惯例相一致的行为准则和顺从理由,因为在事实上,这些准则和理由á都是从古代惯例中产生的。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แ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ฦ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的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止不前,但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停止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但是不论前进的度如何,变化是绝少受到反击或者倒退的,只有在吸收了完全从外国来的古代观念和习๤惯时,才偶尔生显然停滞不前๩的现象。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ฦ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า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在西欧,向这种方向展而获得的进步是显着的。奴隶的身分被消灭了——它已为主仆的契约关系所代替了。在“保佐下妇女”的身分,如果她的保佐人不是夫而是其他的人,也๣不再存在了;从她成年以至结婚,凡是她所能形成的一切关系都是契约关系。“父权下之ใ子”的身分也是如此,在所有现代欧洲社会的法律中它已经没有真正的地位。如果有任何民事责任加于“家父”和成年之子,使他们共同受到它的约束,则这样的责任只可能通过契约而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些显然的例外,而这种例外的性质适足以证明这个规定。在解事年龄以前的子裔,在监护下的孤儿,经宣告的疯癫病人,都在“人法”上规定了他们在某些方แ面是有能力的,在某些方面是无能力的。究竟为什么要有这些规定呢?在各种不同制度的传统用语中,所提出的理由虽然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在实质上,各种说法所具有的效果却是完全一致的。绝大部分法学家都一致承认这样一个原则,他们都认为上述各类人所以应受外来的支配,其唯一理由是在于他们本身不具有为其自己利益而作出决定的能力;换言之,他们缺乏用“契约”而达到定约的必要条件。

“身分”这个ฐ字可以有效地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不论其价值如何,但是据我看来,这个规律是可以足够地确定的。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分”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着者的用法,把“身分”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

古代法

第六章遗嘱继承的早期史

我们在英国研究“法律学”,如果想要表示出历史的研究方法的优越性,过其他流行在我们中间的任何方法,则“遗命”testaments或“遗嘱”9๗ills在“法律”的一切部ຖ门中,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它所以具有这种性能是由á于它的内容多、时间长。它的历史,在社ุ会状态很幼稚的时期就开始了,当时所有的各种概念,由于其形式古老,须ี要费些心力才能加以理解;而在其展过程的另一个极端,即现在,我们又有这样许多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成为现代语法和思想习惯所隐蔽的一些同样的概ฐ念,因此也就遇到另外一种困难,就是难以相信那ว些作为我们日常知识的各种观念,究竟是否真的需要加以分析研究。“遗嘱法”的展正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可以追溯得很清楚的。和多数其他部门的法律史不同,它在封建制度产生的时代很少受到阻碍。真的,就法律的所有部门而论,所谓它们曾由á于古代史和近代史间的划ฐ分而引起了中断,或者换言之ใ,曾由á于罗马帝国的解体而引起了中断,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大大地夸张了的。许多着者,只是由于懒惰,不愿费一些力量在六百多年的混乱中从迷惑和模糊的里面寻求联系的线索ิ,至于其余的研究者,虽然不是天然地缺乏็耐性和勤奋,但由于他们对自己国内法律制度怀有无຀谓的自尊心,不愿承认它曾受惠于罗马法律学,他们就被引入了歧途。但这些不利ำ的势力,对“遗嘱法”领域中ณ生的影响比较少。蛮族对于所谓“遗嘱”的概念,显然是生疏的。权威学者一致同意,他们在本土和以后在罗马帝ຓ国边境居留地上所实行的各种包括他们习๤惯的成文法典的有关部ຖ分中,完全没有“遗嘱”的痕迹。只有在他们和罗马各省人民混合在一起以后,他们才从帝国法律学中吸取了“遗嘱”的概念,在开始时只是一部分,到后来才被全部采纳。教会的影响对于这次迅同化有很大关系。教会势力很早就继承了有些邪ิ教神๰庙所享有的那些保管和登记“遗命”的特权;甚至在这样早的时候,宗教基金中的现世所有物几乎完全来自私人遗赠。因此,最早的“省议会”provincນial

9cils的命令对于否认“遗嘱”神圣性的人都有革出教门的规定。在我们这里,在英国,一般都认为阻止“遗嘱法”史中断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是由á于教会的影响,这种中断有时被确信曾在其他部门的“法律学”史中生过。有一类“遗嘱”的管辖权过去曾被委托给“宗教法院”,这些法院虽然并不始终是明白地、但却的确适用着罗马法律学的原则;并且,虽然“普通法院”或“衡平法院”都并没有必须ี遵照“宗教法院”的任何义务,但它们对这在它们旁边适用的一套明确规定的制度,终不能ม规避其有力影响。英国的人格遗嘱继承法就成了过去罗马公民遗产处分所遵循的宗规的一种变形。

用历史方法来研究这个ฐ问题时我们所能得到เ的结论,和不依靠历史而单凭表面

primafacie印象进行分析时所得到的结论,两者之间的极端不同是不难指出的。我认为,不论从一个“遗嘱”的通俗概念出,或是从它的法律概念出,没有人会不想象到:凡是“遗嘱”必附有某种特性。例如,他可能ม会说,一个“遗嘱”必须只有在死亡时才能生效力——它是秘密的,它里面所规定的有利ำ害关系的人们是必然地不应该知道的——它是可以取消的,即始终可以为一个新的遗嘱行为所代替的。但是,我可以证明,在某一个时期,一个“遗嘱”完全没有这些特征。我们的“遗嘱”直接来自“遗命”,而“遗命”在最初是一经执行立即有效的;是不秘密的;是不可取消的。事实上,在所有法律媒介中ณ,没有一种历史媒介的产物要比人们用书面意志来控制其死后的财产处分更为复杂的了。“遗命”很迟缓地但是逐渐地把我在前๩面所说的各种特性聚集在其周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完全偶然的,并且也是在偶然的事物压力之下完成的,这些原因和事物压力除了曾影响过法律的历史以外,对于我们目前已经是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了。

在法律理论远比现在为多的一个时期中——诚然,这些理论的绝大部分是毫无຀价值的和十分不成熟ງ的,但是这些理论却仍旧把法律学从我们并非是不知道的、比较恶劣的和比较拙劣的情况下挽救了出来,在当时的情况中,我们不能希望有象概ฐ括这一类的东西,而法律也被仅仅认为是一种经验的产物——对于我们在直觉上能ม立即和显然地感到的一个“遗嘱๥”所具有的某些特性,当时在进行解释时所采取的流行说法是:这些特性是它天然就有的,或者,说得具体一些,是由á“自然法”附着于它上面的。我以为,在一度认定所有这些特征的渊源都在历史的记忆中ณ,可能ม就不会有人主ว张这样一个学理了;同时,这个学理所自来的理论,其遗迹尚残存于我们所习用并且也许还不知如何加以舍弃的表现形式中。

我可以用十七世纪法律文籍中一个共有的论点来说明这种情况。当时的法学家很普遍地认为

“立遗嘱”权力的本身是来自“自然法”的权力,是由“自然法”所赋与的一种权利。他们的学说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立即看到其联系的,但实质上,这些学说确在后来为这些人所取法,他们主ว张:指定或控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权利ำ是财产所有权本身的一种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每一个法律学者也一定还遇到เ过表现在一个相当不同的学派的语句中的这个同一的见解,这个见解在说明这一部门法律的原理时,认为遗命继承suession

extestamento是死亡者财产应该先遵照的移转方式,然后再进而说明法定继承suessionabintestaທto是立法者的偶然规定,以履行由于死亡的财产所有者因疏ຕ忽或不幸而未执行的一种职能ม。这些意见,实际上就是所谓遗嘱处分是“自然法”的一个ฐ制度这种比较扼要的学理,表现于详尽的方式中ณ而已。当近代思想非难“自然”和“自然法”时,究竟它所联想的范围如何,如果要武断地加以认定,当然是决不妥当的;但我以为,大多数主张“遗嘱权”是来自“自然法”的人们,他们的意思,可能或者是认为这种权力在事实上普遍存在的,或者认为ฦ这种权力由于一种原始的本能和冲动的推动而为各国所一致承认。对于上述论点中ณ的第一点,我认为,当它经过这样明显的说明后,是决不能ม认为满意的,特别是在这样一个时期中,当我们可以看到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èon对于“遗嘱权”有着许多严格的限制,同时也可以看到以这个法兰西法典为范本的各种制度正在一天天地增加。对于第二种说法,我们也๣必须加以反对,因为ฦ这是违背了早期法律史中最最可靠的事实的,并且我敢于一般地断定,在所有自然生长的社ุ会中,在早期的法律学中是不准许或是根本没有考虑到过“遗嘱权”的,只有在法律展的后来阶段,才准许在多少限制之下使财产所有者的意志能胜过他血亲的请求。

所谓“遗嘱”或“遗命”这个概念是不能单从它本身来考虑的。它是一系列ต概念中的一个ฐ概念,并且还不是第一个概念。就其本身而论,一个“遗嘱”仅仅是遗嘱๥人用以宣告其意思的工具。我以为,在讨论这一个工具前๩,有几个问题必须先加以研究——例如,从一个死亡者在死亡时所转移的究竟是什么,究竟是哪一类的权利或利益?转移给谁,用什么形式?以及为什么死亡者被允许在死后来支配其财产的处分?如果用术语来表示,则和一个“遗嘱”观念有关联的各种概念,它们的依附关系是应该这样表示的。一个“遗嘱๥”或“遗命”是一种工具,继承权的移转即通过这个工具而加以规定。继承权是概ฐ括继承的一种形式。概括继承是继承一种概括的权利universitas

juris,或权利ำ和义务的全体。把这个次序颠倒过来,我们就必须研究什么是概ฐ括的权利;什么是概括继承;被称为一个继承权的概括继承,它的形式究竟是怎样的。此外还有两个ฐ问题,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和我所要讨论的各点是并不相关的,但为了彻底了解“遗嘱”这个主题,却是必须加以解决的。这两个问题就是,为什么เ一个继承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由遗嘱人的意志来支配,以及用以控制继承权的工具,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第一个ฐ问题和概括的权利ำ有关,即和一个全体的或一群的权利和义แ务有关。所谓概括的权利ำ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由于在同一时候属于同一个人这种唯一情况而结合起来的。它好比是某一个ฐ特定的个人的法律外衣。它并不是把

“任何”权利和“任何”义务凑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它只能是属于一个特定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แ务所组成的。把这样许多财产权、通行权、遗赠权、特种清偿义务、债务、损害赔偿责任——把这样一些法律权利和义แ务结合在一起而成为ฦ一个概括的权利的纽带,是由于它们附着于某一个能够行使这些权利ำ和义务的个ฐ人的这一种事实。没有这一个事实,就没有权利ำ和义แ务的全体。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ฐ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同时这个用语也不是完全难于捉摸的。我们应该设法把我们每一个人对世界上其余人的全部法律关系,聚集在一个概念之下。不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是怎样,这些法律关系在集合起来后,就成为了一个概括的权利;只要我们仔细记着,在这个用语中ณ不但应该包括权利并且也应该包括义务,则ท我们对于这个观念就很少有误解的危险。我们的义务可能过我们的权利。一个ฐ人可能欠得多而值得少,因此,如果他的总的法律关系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他可能ม是一个所谓破产者。但就以他为中ณ心所包含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论,这依然是一个“概括的权利”。

其次我们要研究“概括继承”。概括继承就是继承一种概括的权利。当一个人接受了另外一个人的法律外衣,在同一个时候一方面承担其全部ຖ义务,另一方面享有其全部权利时,就生概括继承。为ฦ了使这个概括继承真实和完全,转移必须象法学家所说的那ว样一次uno

icນtu实行。当然,可以想象,一个人可以在不同时期取得另外一个ฐ人的全部权利ำ和义务,例如通过连续购买;他也可以用不同身份来取得这些权利和义แ务,部分由于是继承人,部分由于是买受人,部分由于是受遗赠人。但是,虽然这样组合起来的一群权利ำ和义务在事实上确等于一个特定人的全部法律人格,但这种取得不能作为一个ฐ概ฐ括继承。要有一个真正的概ฐ括继承,转让必须是对全部权利和义แ务在同一时候一次进行,同时受领人也必须以同一法律身分来接受。一个概括继承的观念正如一个概括的权利的观念,在法律学中是永久的,虽然在英国法律制度中,由于取得权利的身分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由于英国财产上“不动产”和“动产”两大部分之ใ间的区分,这个观念给模糊了。在破产的情况下,一个受让人继承破产者全部财产,是一种概括继承,虽然受让人只就遗产的限度清偿债务,但这只是对原来观念的一个修正形式。如果在我们中间有人承受一个ฐ人的全部ຖ财产以偿付其全部ຖ债务作为条件,则这类移转就和最古罗马法中ณ所谓概括继承完全类似。当一个罗马公民收养一个ฐ养子,就是说把原来不在“家父权”下的人收纳为其养子,他就概括地继承其养子的财产,也就是说他取得了养子全部财产和承担了其养子全部ຖ义务。在原始“罗马法”中ณ还现有几种其他形式的概括继承,但其中最重要和最持久的一种,是我们所最直接关心的“汉来狄塔斯”hereditas或“继承权”。“继承权”是在死亡时生的一种概括继承。概括继承人是“汉来斯ั”heres或“继承人”。

他立即取得死亡者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แ务。他立刻取得了他的全部法律人格,并且不论他由于

“遗嘱”提名,或是根据“无遗嘱”intestacy而继承,“汉来斯ั”的特殊性质保持不变,这是无须赘述的。“汉来斯”这个ฐ名词可以用于“无遗嘱继承人”,也可以用于“遗嘱๥继承人”,因为一个人成为“汉来斯ั”的方式和他所具有的法律性质本来是毫无关系的。死亡者的概括继承人,不论是由于“遗嘱”或由于“无遗嘱”,统是他的“继承人”。但是“继承人”不一定是一个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单位的许多人,也可以作为ฦ“继承权的共同继承人”coheirs。

我现在引述罗马人通常对于一个“继承权”所下的定义,读者就能够理解这些各别名词的全部含意。“继承权是对于一个死亡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hereditas

estsuessioinuniversumjusquoddefunctushaທbຘuit。意思就是说,死亡者的肉ti人格虽已死亡,但他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毫无减损地传给其“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以法律而论他的同一性在其“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身上是延续下去的。在我国法律中ณ,把“遗嘱执行人”作为死亡者个人遗产范围内的代表一条可以用来例证它所自来的理论,不过它虽然能例证,但却仍不能ม对这个理论加以说明。

甚至后期罗马法,尚认为ฦ在死亡者和其继承人之间,必须有密切相当的地位,但英国的一个代表人就不具有这一种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