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ã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á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ã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ำ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แ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แ外经济合同法
1985月2๐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
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
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ณ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
信件、电å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
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á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แ
为ฦ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ຖ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ำ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
意予以取消เ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แ因合同无效而遭
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แ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
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