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伪证,则ท属于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å台站,或者擅
能或者部分不能遵从该财物的本来用法进行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学说,使他人鱼池
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é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ฦ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
2๐.主ว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ฦ人明知自己所告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明知诬告
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性qi官接触,就是既遂。本书认为,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接触
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先,欺骗不能
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张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也不能对此处所讨论的行为ฦ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对牵连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
行为ฦ不成立本罪。表面上看,刑法只要求销毁行为ฦ出于故意,事实上隐匿行为也必须
如果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å
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生。
如军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既符合刑é法第433条的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犯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
刑é罚执行的混乱ກ,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81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罪中判ศ处几个ฐ死刑或者最
么,点的理论的实际意义便减少。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了一个具体的点,但在考虑预
一政策为指导。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对付犯罪的手段,这也说明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
担主体就由á人、物并存,转变到只限于人包括单位。
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ฦ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ม采取不同的方式、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ม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
地套用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概念。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
7事实上,由á于受犯罪本质特征的制ๆ约以及证明的难度大等原因,实践中处罚犯罪预备的情况并不多见。
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ม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ฦ所保护的
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40่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作甲杀死,
态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一方面,刑事法与民事法相分离,以死刑为ฦ中
辨认能ม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ม力是控制ๆ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
主客观统一性。
刑é法第32๐3条c规定:“在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ฦ,危
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
价的,因此,对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与结构理解不同,就同一
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识决定。刑é法的正义性意味着刑法是正义的体现。立法是法律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
要克服刑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เ除确切地说是减
内容均归入刑事责任论的内容。刑研究刑法本身,即研究刑é法的概ฐ念、性质、地
第十八章刑罚的免除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根据刑é法第33๑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7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
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ฦ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
害的法定刑é。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宜认定为ฦ故意伤害致死。
五、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ฦ。本罪与非法组织
卖血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使用了暴力、威แ胁手段,出卖血液者不是自愿的;而非
法组织卖血罪,只是通过策划ฐ、动员、拉拢、联络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血液ຂ,行为人
37๕“造成他人伤害”中的“他人”是仅限于卖血者,还是包括输入血液ຂ者,尚需研究。
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出卖血液ຂ者是自愿的。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强迫卖
血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
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