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明知诬告
1必须有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
性qi官接触,就是既遂。本书认为,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接触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๐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
不只是规定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ฦ,同时规定了“骗取保险金”;而“骗取保险金”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
根据刑法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é、拘役或者管制ๆ;情
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生。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规定表明,如果某种行为虽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แ
可能ม被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ม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é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罪中判处几个ฐ死刑é或者最
目的。在量刑结局上,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并非那么เ对立,因为都要求在与责任相适
一政策为指导。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实现这一目的的,所以,没有必要将刑法目的再作为刑罚目的来讨论。
担主体就由人、物并存,转变到只限于人包括单位。
因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暴力行为;即使暴力致人伤亡,也不能认为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ณ,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
前提,这便不是从属性说的立场。
行为ฦ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
因。即行为ฦ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但由á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
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ฦ所保护的
的火车而言,司机对行人的注意义务小甚至没有注意义务,行人负担危险的范围相当
4๒0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作甲杀死,
页。
辨认能ม力与控制ๆ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ม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ม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
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三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
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ษ变化,自然
况、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社ุ会展的背离程度、行为与客观规律的背离程度、
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识决定。刑法的正义性意味着刑法是正义的体现。立法是法律
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要克服刑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除确切地说是减
罚的体系;二是犯罪——刑é事责任——刑罚的体系;三是刑事责任——犯罪——刑é罚
第十八章刑é罚的免除
没有数额限制ๆ,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ฦ人以犯罪故意实施ๅ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ฦ,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
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ฦ人实施ๅ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ฦ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
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这里的暴
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
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
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เ乙;甲â以为乙๗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๗不是失
主,既ຂ没有认识到甲â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ฦ。本书的初步看法是,
对甲的行为仍应认定为ฦ抢劫。
3๑.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ฦ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
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ณ,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现,为ฦ了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๔9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
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
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