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เ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89๗第一篇抽象法
值。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
烦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第一篇抽象法75
说它们是相互转化的,因为它们不是抽象的规定,如肯定和否定,而已经具有较具体的意义。先考虑主观这一词,我们可以说某一目的是主ว观的,因为这是某一特定主ว体的目的。从这一意义แ说,一种非驴非马的最坏艺术作品纯粹是主观的。其次,这一词也可用于意志的内容,此时它几成为ฦ任性的同义词;凡是单属于主体的都是主ว观的内容。
缚的,虽然作为ฦ无规定性的东西,它不受这个或那个ฐ内容的。
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关于这一点,我们谈到同一论题时还要反复指出。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ณ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แ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
观念和依据这种观念所做的事,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还没有,但是现在——这个ฐ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
知……
1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
,2๐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ว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
但是概ฐ念与这种荒诞不经根本无关,它应完全归咎于上述那种犯罪和刑罚之ใ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
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在契约方面……
参照上述1以及在为对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第95节2
,早已提到เ了;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犯罪的基本规定……
在于行为ฦ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
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
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เ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
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
单从这种外在的种的形态看来,一方แ面窃盗和强盗他方面罚金和徒刑等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等同,可是从它们的价值即侵害这种它们普遍的性质看来,彼此之间是可以比较的。寻求刑罚和犯罪接……
近于这种价值上的等同,是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业如上述。
如果不理解犯罪及其否定之间自在地存在的联系,不理解关于价值以及两ä者可按价值进行比较的思想,那么就会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๗节在真正的刑罚
1参阅本书第77节。——译者2๐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9๗8节。——译者——
1้77๕
621第一篇抽象法
中只看到祸害和不法行为ฦ的任意结合。
补充作为报复的刑é罚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
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ฐ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
对犯罪进行报复时,这一报复具有原来不属他的、异己的规定的外观。可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必然以前一半为其前提的后一半。报复先会遭到这种非难,即它显得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是复仇,因而它可能ม被看作某种个人的东西。但是实行报复的不是某种个人的东西,而是概念。
在圣经中上帝说:“复仇在我”
1้复这……
如果我们从报。
个词中得出主观意志的特殊偏好那种观念,那就不能ม不指出,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欧美尼德斯2๐们睡着,但是犯罪把她们唤醒了,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
现在,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é,其理由á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é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
杀人者的生命。
第102节
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ๆ域中,犯罪的扬弃先是复仇,由……
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
1《新约全书》,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译者2希腊神话中司复仇的女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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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法721
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
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ๆ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
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
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
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附释在把犯罪不是作为ฦoriminapublica〔公罪〕而只作为privata〔私罪〕例如,犹太和罗马的窃盗和强盗,英国今天还存在着的一些犯罪
予以追诉和处罚的场合,刑罚至少还带有一部分复仇的意味,英雄和冒险骑士等等的复仇行为ฦ与私人复仇不同,它们是属于建立国家的性质1。
补充作为ฦ刑罚形式的复仇在无法官和无法律……
的社会状态中,刑é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观意志的行为ฦ,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固然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普遍意志,他们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ณ不存在的东西加入刑罚之ใ内。反之,被害人看不到เ不法所具有的质和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复仇难免过分,重又导致新的不法。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例如在阿拉伯人中间,只有采用更强大的暴力或者实行复仇已不可能,才能把复仇压制下去。
在今天许多立法例中ณ,也还有复仇的残迹存在,例如侵害事件应否提出于法院,可由个人自行决定。
1参阅本书第93๑节附释和补充以及第3๑5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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