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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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iaທn中还保存着一些片段,证明他们的着作采用了论文的形式讨论了“罗马法”的全部,但主ว要的是对“告令”加以解释。真的,在这个时代中,一个法学专家不论其处理的是什么,他总可以称为是“衡平法”的一个释义แ者。在“告令”被停止应用的时代以前,“告令”的原则已经渗入了罗马法律学的每一个部ຖ门。必须了解,罗马的“衡平法”纵使在和“市民法”完全不同的时候,也始终是在同一个ฐ法院内执行的。“裁判官”是普通法的大官吏,也是衡平法的席法官,并且一到“告令”展成为一种衡平规定时,“裁判官”法院立即开始适用它,以代替“市民法”的旧规定,或者与其同时适用,这样旧规定就不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地被废弃了,其结果,当然只是法律与衡平完全不相融合而已,这种融合要直到查斯丁尼安改革时方才实现。法律学上这两个要素า在技术上的分割,必然地造成了某种混乱和不便,而“市民法”中有些比较顽固的学理,则ท又是“告令”着者或释义者都不敢加以干涉的。不过在同时,在法律学的领域内,几乎没有一个角落没有受到“衡平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它供给了法学家他所用的一切概括材料、所用的解释方法、他对原理的释明,以及大量的限制规定,这些规定很少受到立法者的干预,但却严密地控制着每一个立法法案的应用。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的展,便告中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我们不能设想,任何民族或部ຖ族的习惯,从一个ฐ族长把它们宣告以后一直到把它们用文字公布๧为止在这一个ฐ长久的——在有些情况下,非常悠久的——期间内,会一无变更。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以内的任何变更都不是有意地进行的,也是不妥当的。但就我们对于这个ฐ时期内法律进步所掌握的一些知识来说,我们确有理由假定,在造成变化中,故意只占着极小的部分。远古惯例中曾经生过一些改革,但促使这些改革生的情感作用和思想方式,却不是我们在现在智慧状态下所能理解的。但是,有了“法典”就开始了一个ฐ新纪元。在这时期以后,当我们追溯一下法律变更的经过时,我们就能现这些变更都是出于一种要求改进的、有意识的愿望,或者无论如何,是出于一种具有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愿望,这同原始时代所企求的完全不同。

本书๰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ๆ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ๆ度,这使着者不得不从其中ณ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证;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着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本书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着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ม做得深入透澈。

在对主权所作的评价中如果没有象我所描述的那种变化

——如果主ว权并没有和地球上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换言之ใ,并没有成为对领土的主权——,则ท格罗修斯的理论,就将有四分之三无法加以适用。

古代法

古代法

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

在近代,法律学这个ฐ主题作为科学研究的必要性,是一向被重视的,由于感到这种必要而提出的论文来自各个不同方面,但是,如果说,到现在为止,被认为ฦ是科学的东西实际上绝大部ຖ分仅只是一些推测,只是一些在前面二章中所研究的罗马法学家的推测,我以为并不能认为太武断。明白承认和采用一个自然状态;以及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原则制度的各种推测理论,其有关的一系列论文,从这些理论明者的时代起一直到我们今天为止,始终被继续着,很少中断。它们出现于奠定现代法律学基础的注释学派的注解中,出现于继承他们的经院法学家的作品中。它们可以在寺院法学者的教条中看到。它们被那些在文艺复兴时代极为活跃的博学多能的民法学家放置在杰出的地位。格罗修斯及其继承人不但使它们具有实际的重要性,并且使它们变得更加辉煌更加可以赞誉。在我国布拉克斯顿的开头几章中ณ也可以看到它们,他把它们原封不动地从柏拉玛克

burlamaqui中照抄下来,而凡是今天所刊印的用以为ฦ学者或实务者作指导的各种教科书,在它们开头讨论法律的基本原理时往往就会被觉,这些基本原理就是罗马假设的一次重复申述。但是,正由于这些推测有时用以掩盖起自己的伪装,如同其原来的形式一样,使我们对于它们混杂于人类思想中的技巧,能获得一个充分的观念。洛克所主ว张的“法律”起源于一个“社会契约”的理论,很难隐瞒起来自罗马的特点,事实上,这个理论只是使古代见解对现代人中ณ特殊的一代具有更大吸引力的外衣而已;可是,在另一方面,霍布斯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理论,却故意否认罗马人及其门徒所设想的一个ฐ自然法的现实性。然而在这个把英国有代表性的政治家长期分成为两ä个敌对阵营的两种理论中,有一点却是彼此之间极为相似的,就是它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这两个理论的作者,对于社会产生前状态的各种特征,以及对于人类凭以脱离这种社会产生前状态进入我们所熟悉的仅有的那ว种社会组织的异常活动的性质,有着分歧的看法。但是他们却一致同意,认为在原始状态中的人和在社会产生后的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鸿沟把他们分离开来,我们毫不怀疑,这个观点正是他们有意识地或者无຀意识地从罗马人那里借用来的。如果法律现象的确象这些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即认为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那么,也就难怪人心往往要规避它所担任的工作,否则它有时候就会失望地放弃系统化的工作;而人心所采取的规避的办法,是退而求助于某种似乎可以调和一切事物的智巧的推测。

在和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中,有两种非常着名的理论,必须除外。其中的第一种是和孟德斯鸠的大名有联系的。虽然在

“论法的精神”的开始部分中,有一些模糊辞句似乎表明作者不愿与当时流行着的各种见解公然决裂,但从全书的大意来看,它对其主ว题所表示ิ的概念当然是和前人所表的见解完全不同的。在它从各种假定的法律学制度中通过广泛深入观察而搜集起来的大量种类繁杂的例子中间,常常可以看到有一种明显的渴望,想把因其粗鲁、奇异或猥亵而使文明的读者为之ใ震惊的那ว些风尚和制度,置于特别杰出的地位。书中不断地提出的推测是:法律是气候、当地情况、偶然事件或诈骗的产物——是除了相当经常生作用的原因以外任何原因的产物。在事实上,孟德斯鸠似乎把人类的本性看做是完全可塑性的,它只是在被动地重复着它从外界ศ所接受的印象,在绝对地听命着它从外界所接受的刺激。而他的制度所以不能成为ฦ一个制度,无疑地,错误就是在这里。他过低地估计了人类本性的稳定性。他很少或完全不重视种族的遗传性质,即每一代从前辈接受下来再一代代传下去很少加以改变的性质。的确,除非对“论法的精神”中所注意到เ的那些变更原因给予应有的承认,要对社会现象、因而也对于法律一个完全的说明是不可能ม的;但这些原因的数量和其力量,似乎为孟德斯鸠过高地估计了。在他所罗列的变例中,有许多已被证明是建筑在虚伪的报告或错误的解释上,而在剩余下来的一些变例中,有不少不是证明人类本性的变化无常,相反地却证明了其恒久不变,因为它们都是人类在较古远的时期顽固地抗拒了在别种场合可能会生效果的各种影响而遗留แ下来的遗物。真相是,在我们智力的、道德的和体力的组成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稳定部分,它对于变化具有巨大的抵抗力,因此虽然世界上一个部分的人类社ุ会是明显地变化多端的,但这些变化并非如此迅,也不是如此广泛,以致其数量、性质及一般趋向会达到不可能确定的地步。以我们今日有限知识所可能达到的,也๣许只是比较地接近的真理,但我们没有理由以为这是非常遥远的,或以为ฦ实在是同样的东西它须要在将来作很大的修正,因此是完全无用的和不足为训的。

前面所谈的另外一种理论是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个ฐ理论在边沁的着作的有几个ฐ部分中模糊地并且可以说是胆小地提出来,和他在

“政府论丛”中开其端,后来由约翰奥斯丁先生加以完成的有关法律概念的分析完全不同。把一条法律还原为ฦ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一种特殊性的命令,目的只是为了使我们可以摆脱言语上的困难——这当然是一种最可怕的困难。至于社会所以把这些命令加诸自己身上,其动机何在,这些命令相互之间的联系如何,以及它们对在它们以前的命令及对它们所代替的命令的依附性质又如何这一些问题,仍旧是悬而未决。边沁所提出的答案是,社会因其对一般权宜措施ๅ的见解有所变更而变更着、并且是不断地变更着法律。很难说这个命题是错误的,但它肯定是没有效果的。

因为,所谓对一个社会或毋宁说是对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权宜的东西,实际上必然地就是社会在作出变更时心目中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不论这个目的是什么。所谓权宜和最大幸福,实在就是推动变更的冲动,不过名称不同而已;当我们把权宜作为ฦ是变更法律或意见的准则时,我们从这个命题中所能得到的,只是用一个特别名词来代替当我们说一次变更生了时必然地要想到的另一个ฐ名词而已。

对于现有的各种法律学理论,存在着非常广泛的不满,并且一般都认为这些理论不能真正解决它们标榜ึ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就正当地产生了这样的一种怀疑,就是说为了要求得一个完美的结果所必须的某些方面的研究;或者为其着者进行得不够彻底,或者是甚至完全被忽略了。真的,也许除了孟德斯鸠外,在所有这些纯理论中,的确都有一个可以指责的显着遗漏。在这些纯理论中,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纯理论的创造者详细地观察了他们自己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以及在某种程度上能ม迎合他们心理的其他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但是当他们把其注意力转向和他们自己的在表面上有极大差别的古代社会状态时,他们便一致地停止观察而开始猜想了。因此,他们所犯的错误,正和一个ฐ考察物质宇宙规律的人,把他的考虑从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存物理世界开始而不从作为其最简单构成要素的各个分子着手时所犯的错误,很相类似。这种在科学上违背常理的方法,在任何其他思想领域中不可采用,那在法律学中当然也是同样不足取的。似乎在先就可以看到เ,我们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换言之,如果我们要采用这类研究中所通常遵循的道路,我们就应该尽可能ม地深入到เ原始社会的历史中ณ。早期社会所给我们的各种现象并不是一看就容易理解的,但要掌握住这些现象时所遇到的困难,和在考究现代社会组织错综复杂情况时使我们遭受的困惑,是不能ม相比的。这种困难的产生,是由于它们的奇怪和异样,而不是由于它们的数量和复杂性。当人们用一种现代的观点来观察这些现象时必然会引起不易很快克服的惊奇;但当惊奇被克服时,它们就将很少也很简单的了。不过纵使它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们不辞劳苦以确定这些胚种也不会是浪ฐ费精力的。因为现在控制着我们行动以及塑造着我们行为的道德规范的每一种形式,必然可以从这些胚种当中展示出来。

我们所能知道的社会状态的雏形,来自三种记录——即观察者对于同时代比较落后的各种文明的记事,某一个特殊民族所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的原始历史的记录,以及古代的法律。第一种证据是我们可以预期的最好的一种。各个社会既不是同时并进而是按着不同度前๩进的,因此确有这样一些时期,凡是受到有系统的观察习惯训练的人们,能真正有机会可以看到人类的幼年,并加以描述。塔西佗tacນitus曾尽量利用了这种机会;但是他所着的“日耳曼”germany一书,不像大多数着名的经典着作一样,没有能引起别人去仿效他的优秀榜样;因此我们现在所保有的这一类的记录,数量非常之ใ少。文明人对于其野蛮的邻人往往有一种傲慢之感,这就使他们往往明显地不屑于观察他们,而这种不关心有时更因为恐惧、因为宗教偏见、甚至就因为这些名词——即文明和野蛮——的应用而更加严重,这种文明和野蛮的分野常对大多数人造成了不但在程度上而且在种类上都有所差别ี的印象。甚至对于“日耳曼”也有些批评家曾怀疑它为ฦ了要求对比尖锐,叙述生动而牺牲了信实。有一些史料é,叙述着民族的幼年,保存在档案中ณ流传给我们的,也๣被认为由于种族骄傲或由于新时代的宗教情绪而被歪曲了。然而对于大部分的古代法律却并未生过这些毫无根据的或合理的疑虑,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事实。所有流传下来的许多古代法律所以能被保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们是古代的,那些在当初执行它和服从它的人们,并不标榜能理解它;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嘲笑它和藐视它。除了它是由他们祖先传下来的以外,他们对它并不特别重视。因此,如果我们能集中注意力于那些古代制ๆ度的断片,这些断ษ片还不能ม合理地被假定为曾经受到过改动,我们就有可能对于原来所属社ุ会的某种主要特征获得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再向前跨进一步,我们可以把我们已๐有的知识适用于象“摩奴法典”那种大体上其真实性还可疑的一些法律制ๆ度;凭了这个已经获得的关键,我们就可以把那些真正是古代传下来的部ຖ分从那些曾经受到เ过编纂者的偏见、兴趣或无知的影响的部分,区分开来。至少应该承认,如果有足够的材料é来从事于这样的研究过程,如果反复的比较是被正确地执行着,则我们所遵循的方แ法,必将象征比较语言学中ณ使能达到惊人结果的那些方แ法一样很少有可以反对的余地。

从比较法律学中所获得的证据使我们对人类原始状态确立了一种看法,即所谓

“宗法理论”。当然这个理论无疑地原来是以下亚细亚lo9erasia希伯来hebue9族长制的圣经史为根据的;但是像前面已经解释过的,正因为它和“圣经”scripture

有联系,它就被反对,不被认为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完全的理论,因为ฦ直到最近还热诚从事于总括各种社会现象的多数研究者,不是一些对希伯来古代事物具有最顽强偏见的人,就是一些想不借助于宗教记录而最坚强地希望自己建立一个体系的人。即使一直到现在,也许还有着这样一种倾向,低估这些记事的价值,或者应该说是不愿把它们作为闪族色mitic

people传统的组成部分,而从其中得出结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法律记录,几乎ๆ完全来自属于印度-欧罗巴种族的社会制ๆ度,其中较大部分是罗马人、印度人和斯拉夫人所供给的;而当前研究阶段所面临ภ的困难是:要知道究竟到什么地方为ฦ止,究竟有哪一些人种,是不许可被肯定为他们的社会原来是按照父权的模型而组成的。从“创世纪”开头的几章中所能收集到เ的这一类社会的主要轮廓,在这里毋庸详为描述,因为ฦ我们大多数人已经从小都非常熟悉,同时也因为由于洛克和菲尔美filmer之ใ间辩论的结果,在英国文献中已有专书论述了这个问题๤,虽然这本书๰并不是很有益的。从历史表面上所能看到เ的各点是:——最年长的父辈——最年长的尊属亲——是家庭的绝对统治者。他握有生杀之权,他对待他的子女、他的家庭象对待奴隶一样,不受任何限制;真的,亲子具有这样较高的资格,就是终有一天他本身也要成为一个族๣长,除此以外,父子关系和主奴关系似乎很少差别。子女的羊和牛就是父的羊和牛,父所占有的物件是由他以代表的身分而非所有人的身分占有的,这些占有物,在他死亡时,即在其一等卑亲属中平均分配,长子有时以生得权的名义接受双倍的份额,但更普通的是除了一种荣誉的优先权以外,不再赋予任何继承利益。在圣经的记事中有一个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似乎父系的帝国第一次生了破坏的痕迹。雅各jacob和以扫esau两个家族分离而组成为两个国家;但是雅各子女的各个家族却仍旧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民族。这就好象是一个国家或共和政治的不成熟的胚种,同时也好象是一种权利顺序较胜于家族关系所提出的要求。

为了法学家的特殊目的,简要地说明人类在其历史黎明时期所做状态的各个特征,我以为只要摘引荷马

“奥特赛”odys色y中如下几行诗句就够了:

“他们既没有评议会,又没有地美士第,但每一个人对妻子和儿女都有审判权,在他们相互之间,则是各不相关的。”这些诗句是适用于“独眼巨人”cyclops的,我以为如果说“独眼巨เ人”就是荷马心目中一种外国的和不进步的文明的典型,也许不完全是一种幻想;因为一个ฐ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把他们描写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东方神๰话学中,几乎在所有情况中ณ都是如此。不论是不是这样,在这几行诗句中,正集中ณ了古代法律事物所能给予我们的各种暗示的总和。人类最初是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的,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法律是父辈的语言,但它们没有达到我们在本文第一章中ณ所分析的地美士第的程度。当我们向前进行而达到这些早期法律概念成形的社会状态时,我们现,这些法律概ฐ念仍旧多少带有足以表示一个专制的父的命令的这个特点的神秘性和自性,但在同一时候,由于他们来自一个ฐ主权者,这些法律概念就预ไ先假定了一个组织比较广泛、由许多家族๣集团组成的联合体。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联合体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它包括的亲密程度究竟是怎样的。正是在这一点,古代法律给我们最大的贡献之一,并且填补了否则只可能以猜度来渡过的一个鸿沟。它不论在任何方面都明显地表示ิ着,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象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如果说一个古代社会

的单位是“家族”,而一个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人”,则这个对比,也许可以更强有力地表示出来。在古代法律中,这个差别有着重大的后果。法律的这样组成是为ฦ了要适应一个小的独立团体的制度。因此,它的数量不多,因为它可以由家长的专断命令来增补的。它的仪式繁多,因为它所着重处理的事务,类似国际间的事务的地方,多于个人间交往的迅处理。尤其重要的,它具有一种特性,其重要性在目前๩还不能全部表现出来。它所持有的人生观和达的法律学中所体现的完全不同。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关连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这种见解同远古时代道德属性所表现的特别ี看法,有着密切联系。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产体有了罪过,它的罪恶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这个罪是一个团体行为ฦ,其后果所及,要比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多的多。如果,反过来,个人是显然有罪的,那ว他的子女、他的亲属、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罚,有时甚至代替他受罚。因此关于道德责任和道德报应的观念,在很古时代,似乎常比各个ฐ较进步时代体会得更加明白,因为既然家族集团是永生不灭的,其担当刑罚的责任是无限制的,则原始人的头脑自不会象后来当个人被视为完全和集团分离的时期的后代人的头脑แ那样被种种困难问题所窘困了。早期希腊ຘ关于一个遗传的诅咒的观念,标志着由古代的和简单的对于事物的看法走向后来神๰学或形而上学解释的过渡的一步。他的后裔从原来罪犯所受到的遗物,不是一种受刑罚的义务,而是一种犯新า罪使生一种该受报复的义务;这样,家族的责任就和这种新的思想状态,即把犯罪后果限制ๆ于实际犯罪者的新า思想状态,取得了一致。

如果我们能根据前面谈到เ的圣经上的例子给我们的暗示而作出一个ฐ一般结论,并假定:凡族长死亡时,一个ฐ家族仍能结合在一起而不分散,这时候共产体就开始存在了,如果是这样,则社会起源的解释将是很简单的。在大多数的希๶腊国家中,以及在罗马,长期存在着一系列上升集团的遗迹,而

“国家”最初就是从这些集团中产生的。罗马人的“家族”、“大氏族”和“部落”都是它们的类型,根据它们被描述的情况,使我们不得不把它们想象为从同一起点逐渐扩大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其基本的集团是因共同从属于最高的男性尊属亲而结合在一起的“家族”。许多“家族”的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ຖ落”。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治”。根据这些痕迹,我们是不是可以进而认为:共和政治是因为来自一个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一个ฐ集合体。关于这一点,我们至少可以断定,一切古代社会都自认为是来自一个原祖,并且除此以外,他们虽经努力,但仍无຀法想出他们所以会结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中ณ的任何其他理由。事实上,政治思想的历史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开始的;即血缘是共产体政治作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也没有任何一种我们强调地称之为ฦ革命的感情破灭,其惊人和完全的程度及得上其他原则ท——例如所谓“地方毗邻”——第一次成为共同政治行动的基础时所完成的变化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认为ฦ在早期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凡对于“家族”是显然正确的,当时便认为先对于“氏族”,而后对于“部落”,最后对于“国家”也都是正确的。可是,我们现,虽然有着这样一个信念,或者假如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这个理论,但每一个共产体所保存着的记录或传统,却都明显地表示这个基本假设是虚伪的。不论我们观察希腊各邦ะ,或罗马,或尼布๧尔以许多有价值例证的在笛脱麻希的条顿贵族政治,或凯尔特部ຖ族组织,或斯ั拉夫俄罗斯人和波兰人的那些只在后来才引人注意的奇怪的社会组织,在每个地方,我们都能在他们的历史中现有把外国出生的人接纳或同化于原来的同族人中ณ的事。如果单独以罗马而论,我们也可看到,这个原始集团即“家族”是不断地由于收养的习俗而搀杂进来其他血统的人的,而有关把原来的“部落”之一驱逐出境,以及一个古代国王大量增加各氏族成员的种种故事,似乎是始终不断地流传着的。国家的组成被普遍假定为ฦ自然的,但在实际上却绝大部分是人为的。这种存在于信念或理论同显着的事实之间的互相抵触,初ม看起来是非常令人困惑的;但它真正说明的,正是“法律拟制”在社会幼年时代所挥的效能。最早最广泛应用的法律拟制,是允许以人为ฦ的方法来生家庭关系,我以为,人类所深受其惠的,实没有比这个更多的了。如果过去从来没有过这种拟制,任何一个原始集团不论其性质如何,决不可能吸收另一个集团,除了一方面是绝对的优势,另方面是绝对的从属之外,也决不可能有任何二个集团在任何条件下能结合起来。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用现代的见解来设想几个ฐ独立共产体的结合,我们可以提出成百种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来,其中最简单的方แ式就是由á包括在要合并的各集团中的个人,按照地区在一起选举ะ或一起活动;但是,许多人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恰巧居住于同一地域以内就应该行使共同政治权利,这个观念对于原始的古代社会来讲,是完全陌生和奇怪的。在那时代,受到欢迎的办法是,外国人应该把他们自己冒充为来自他们所要加入的人民的同一祖先;我们今天所不易理解的,正就是这个拟制的善意,以及它能被做得接近真实。但是,有一个情况是必须加以重视的,即形成不同政治集团的人们当然有定期会集在一起的习๤惯,目的在用共同的祭祀以确认和神圣其联系。被同化于同胞中ณ的异乡人无疑地也๣会被允许参加这些祭祀;我们可以相信当这些异乡人一度这样做了以后,似乎就很容易或没有什么困难被视为ฦ参加了共同血统。因此,从证据得出的结论,所有早期社会并不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后裔组成,但所有永久和团结巩固的早期社会或者来自同一祖先,或者则自己假定为来自同一祖先。有无数的原因可能ม会把原始集团加以粉碎,但无论如何,当它们的成分重新结合时,都是以一种亲族联合的型式或原则ท为根据的。不论在事实上是怎样,所有的思想、言语和法律都被调整,以适合于这个假定。但是,虽然在我看来,就那些记录为我们所熟ງ悉的各个共产体而论,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它们历史的其余部分论证了前面所提出的论点,即这个最有力的“法律拟制”主要地起着暂时的和有限的影响。到了某一个ฐ时间——也许是——当它们自己感觉到自己力量足以抵抗外来压力时——,所有这些国家就立即终止用人为扩大血缘的方法来滋补新成员。因此,凡当有新的人口由á于任何原因而结集在他们四周,但不能提出和他们起原于共同祖๢先的主张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必然地成为“贵族๣”。他们严格维持着一个制ๆ度的主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人们除了真正的或人为的血统关系以外,没有任何条件可以使他们获得政治权利ำ,因此教导了弱者另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已证明是具有高度的生命力的。这就是地方毗邻原则,现在已被到处承认为共产体在政治职能上的一种条件。于是一套新的政治观念立刻产生了,这些既然是我们自己的观念,是我们同时代人的观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祖先的观念,因此也就模糊了我们对于那ว些被它们所驳倒和废弃的旧理论的理解。

一个古代社会、据我们所能ม设想到的,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

“家族”是它的典型;不过这里所谓的家族๣,同现代人所理解的宗族并不完全相同。为了要得到古代的概念,我们必须就我们现代观念作一些重要的增加和一些重要的限制。我们必须把家族看作是因吸收外来人而不断扩大的团体,我们并且必须把收养的拟制认为ฦ是和真正的血缘关系非常密切地近似的,因此不论在法律上或在人们的意见中,对于真正的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之间,都没有丝毫差别。在另一方面,由于共同血统而在理论上混合于一个家族๣中的人们,他们在实际上结合在一起,乃ี是由于他们共同服从其最高在世的尊亲属如父亲、祖父或曾祖父。一个领具有宗法权,是家族集团观念中ณ的一个必要的要素า,正和家族集团是由他所产生的事实或假定事实同样的必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不论任何人,虽然由于血缘关系真正包括在同族之内;但如果他们在事实上退出了其统治者的支配,则早在法律创始时期,他们就要被认为是不属于这个家族了。我们在原始法律学的轫时候所遇到的,正是这种宗法的集合体,——近代家族就是这样在一方面加以缩小在另一方面加以扩大而组成的。家族也许比“国家”、比“部落”、比“氏族”更加古老一些,但它在“氏族”和“部落”被长久遗忘,在血缘同国家的组成已长久失掉了联系以后,还在私法上留แ有残迹。它在法律学的各大部门中都有烙印可以现;并且我以为,它可以被认为是这些部门中许多最重要和最持久特征的真正渊源。最古法律的各种特性从开始时就使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权利和义务制度上,它对于家族集团所持的见解正和我们今日流行在全欧洲的对于个人所持的见解完全相同。

即使在现在,我们还可以观察到เ这样的社会,它们的法律和惯例除非被假定为还没有脱离这种原始状态就很难加以说明;但是在环境比较幸运的共产体中,法律学的结构已开始逐渐瓦解了,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这种瓦解现象,我们就能看到这种瓦解主要是生在受到เ家族的原始概念影响最深的那些部分的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例证中ณ,就是在罗马法中,变化生得非常迟缓,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我们可以观察到变化所遵循的路线和方向,并且甚至可以对变化所趋向的最后结果,略加叙述。并且在进行这个最后的研究时,我们不会受到那个把现代和古代世界ศ分隔开来的想象障碍的阻挠。因为经过提炼的罗马法同原始野蛮的惯例混合后,形成了以封建制ๆ度这个虚伪的名字为我们所知的混合物,其结果之一是复活了在罗马世界早已废弃不用的古代法律学的许多特色,因此那似乎已经终止了的分解过程又再度开始,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直到现在仍旧在继续进行中。

最古社会的家族组织曾在少数法律制ๆ度学上留แ有明白而广大的标志,显示ิ出

“父”或其他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为了方便起见,用它后来在罗马的名称,称它做“家父权”paທtria

potestas。在人类原始联合的所有特色中,没有比这种权力更多地被大量的证据所证明;但也没比这种权力更为普遍地、更为迅地从进步共产体的惯例中消失掉。在安托宁时代写作的该雅士,认为ฦ这个ฐ制度是罗马人特有的制度,诚然,如果他看一看莱因河或多瑙河对岸那些曾引起他同时代人好奇心的野蛮部落,他可能会看到许多最粗陋形式的宗法权的例子。在远东有一个和罗马人来自同一人种的支系也๣正在按照其最专门的细节重复施行“家父权”。但在公认为包括于罗马帝国内的各民族中,除了只在亚细亚加拉塔asiaທtic

galate之外,该雅士不可能找到有类似罗马“家父权”的一种制度。据我看来,祖先的直接权威在大多数进步社会中所以会很快就少于其在最早状态中所有的程度,是有多种理由的。未开化人们对其父绝对遵从,无຀疑地是一个主要事实,这个ฐ事实不是轻易地能解释清楚的,如果只说因为这样对他们有利;但是,在同时,如果子服从父是出于自然的,那末子希望父具有卓越的体力或卓越的智慧也๣是同样出于自然的。因此,当社会处在体力和智力都具有特殊价值的时候,就会生一种影响,倾向于使“家父权”限于确实具有才干的和强有力的人。当我们初看到เ有组织的希腊社会时,好像出类拔萃的智慧会使体力虽已衰微的人仍能保持其家父权;但在“奥特赛”中优烈锡士ulys色s和莱安底斯laertes的关系似乎表示当其子兼有非常的勇武和智慧时,其年已衰老的父是可以从家族领ๆ的地位上被废免的。在成熟的希腊法律学中,其规定比荷马文学中所暗示ิ的实践,更前进了几步;虽然仍有许多严格的家族义务被保留着,但父亲的直接权威象在欧洲的法典中一样被限制于未成年的子女,或是,换言之,被限制于这些子女假定他们的智力和体力还不充足的一定时期内。但是,这个具有改革古旧惯例以适应共和政治急需这种显着倾向的罗马法,它一方面保持了原始制度,另一方面却保持了我认为它曾从属的自然限制。在每一种生命有关的场合,如当集体的共产体为了议和或为ฦ了战争而必须ี利用其智力和体力时,家子eilius

familias或“在父权下之子”sonunderpo9๗er就可以获得和父同样的自由。罗马法学中有这样一个格言,“家父权”并不触及“公法”jus

publicum。父和子在城中一同选举,在战场上并肩作战;真的,当子成为将军时,可能ม会指挥其父,成为ฦ高级官吏时;要审判其父的契约案件和惩罚其父的失职行为。但在“私法”所创造的一切关系中,子就必须生活在一个家庭专制之下,这种家庭专制直到最后还保持着严酷性,它并且延续了许多世纪,为就成为法律史中ณ最奇怪的问题之一。

罗马的“家父权”必然地是我们原始父权的典型,但作为ฦ一个文明生活的制度,不论我们从其对人的影响或对物的效果而论,都是同样难以理解的。遗憾的是,在它的历史上存在着的一个鸿沟,现在已无法更完全地填满了。就人而言,根据我们所获得的材料,父对其子有生死之权jus

vitenecisque,更毋待论的,具有无限制的肉ti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分;他可以为子娶ດ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他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移转到其他家族中去;他并且可以出卖他们。后来在帝政时期,我们还可以现所有这些权利的遗迹,但已经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家内惩罚的无限制的权利已变成为ฦ把家庭犯罪移归民事高级官吏审判的权利;主宰婚姻的特权已下降为一种有条件的否定权;出卖的自由已在实际上被废止,至于收养在查斯丁尼安的改良制度中几乎ๆ全部失去了它在古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子女的同意,移转给养父母就不能生效。总之,我们已十分接近最后流行于现代世界的各种观念的边缘,但是在这些相隔很远的时代之间,存在着一个暗昧的期间,据我们猜想,“家父权”所以能ม这样长时期地持续者,其原因就在它比表面上较为可以容忍一些。儿子积极完成其对国家所负各种义แ务中最重要的义务,纵使不取消他父亲的权威,一定也๣会削弱这种权威。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对于一个占有高级民事官吏职位的成年人行使父权专制,则必然地会引起极大的诽谤。不过在较早ຉ期的历史中,这种在实际上解放的事例,如和罗马共和时代因不断生战事而造成的事例相比,是要少得多。早ຉ期战争中一年有四分之三时间辗转于战场上的军事护民官和士兵,以及在后一时期统治一省的地方总督和占领ๆ它的军团兵,他们实在不应该有任何实际理由使他们自认为是一个专制主ว人的奴隶;而在当时,所有这些逃避“家父权”的道路有不断增加的倾向。胜利引导到征服,征服引导到占领;用殖民来占领的方式改变了用常备军来占领各省的制ๆ度。每次向前进展一步,就要召唤更多的罗马公民出国,就要对正在不断ษ减少的拉丁民族的血液进行一次新的汲引。

我以为,我们得推定,到เ帝国建立,世界平靖开始的时候,主ว张松弛

“家父权”的强有力的情绪,已成为确切不移的了。最早加于这古代制度的大打击来自较早期的几个凯撒,而图拉真trajan和汉德林所作的几次单独干涉,似乎又为ฦ后来一系列明确的立法准备了条件,我们虽无法断定这些立法的时间,但我们知道,这些立法在一方面限制了家父权,另一方面增加了其自动放弃的种种便利。在比较早的时期,如果子经过三次出卖,就可以消灭“家父权”,我认为,这个方式证明在很早ຉ时候就感觉到没有延长这种权力的必要。这一条规定宣布子在被父出卖三次以后应该获得自由,其原意似乎是为了要惩罚这种甚至为道德观念还处于启蒙时期的原始罗马人所反对的实践。但是甚至在“十二铜表法”公布๧以前๩,由于法学专家的智机,如果家父愿意中ณ止家父权的时候,就可以利ำ用这个方式来把它取消。

无疑地,我们是不能从历史的表面来现这许多促使减轻父对子人身权力的严酷性的原因的。我们无຀法断定究竟公共舆论对于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威能使它瘫痪到如何程度,或者父子之情究竟能使它被忍耐到如何程度。但是,虽然对于人身的权力在后来可能变成了有名无实,不过到เ现在还残存的罗马法律学的全部要旨暗示着:父对子财产所有的权利,则ท是始终毫无犹豫地被行使到เ法律所准许的限度的。这些对财产的权利在最初出现时,其活动范围较广是无足惊异的。古代罗马法禁止

“在父权下之子”9derpo9er和父分开而持有财产,或者我们宁可说绝对不考虑子有主张一种各别所有权的可能。父有权取得其子的全部取得物,并享有其契约的利益而不牵涉到任何赔偿责任。我们从最古罗马社会的构成中所能得到的就是这些,因为除非我们假定原始家族๣集团的成员应该把他们各式各样的劳动所得都放在其共有的财产中,而在同时他们又不能把在事前没有经过考虑的个人债务来拘束它,则我们就很难就原始家族集团作出一个概念。“家父权”的真正难解之处实在并不在这一方面,而是在于父的这些财产特权被剥夺得如此之ใ慢,以及在于在这些特权被大大地缩小之前全部文明世界都被引入这些特权范围之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没有试作过任何改革,直到帝国的初ม期,现役军人的取得物可以不受“家父权”的影响,这无疑地是被用作为ฦ对推翻自由共和政治的军队的酬劳的一部分。经过三个世纪以后,这同样的免除扩大而适用于国家文官的劳动所得。这二种变化在应用时是显然有限制的,并且它们在技术上是采用这样的形式,以求尽量避免干预“家父权”的原则。罗马法在过去是一向承认某种有限的和依附的所有权的,奴隶及“在父权下之子”的赏金和积蓄并不被强迫包括在家庭账目之内,这种特许财产的特别名称为“特有产”peculium,适用于新从“家父权”中解放出来的取得物,属于军人方面的则称为“军役特有产”9色

peculium,属于文官方面的则称为“准军役特有产”quaທsi-9๗色pecນulium。以后对家父权还有其他的变更,在外表上对于古代原则已不复像过去那样的尊重了。在采用“准军役特有产”以后不久,君士坦丁大帝取消了父对子从其母承继财产上所有的绝对权,把它缩小为一种用益权u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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