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的习惯和法律的连续性

服从的概念像许多其他未经仔细推敲而使用的明显简单的概念一样,也不能免予复杂性。我们将忽略早已注意到的复杂性注:见原书๰第19页。,即“服从”这个词常常暗示ิ遵从权威,而不仅仅是服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但即使如此,要精确地说明下达命令与指定行为之履行以便后者构成服从之间必然存在什么เ关联,也๣是不容易的,甚至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面对面地下达单独命令的场合,也是如此。例如,被命令的人在没有任何命令时也肯定会做出绝对相同的事情,当这是事实时,这个事实的关联性是什么เ呢?就法律而言,这些疑难问题特别敏感,某些法律禁止人们去做他们中的许多人从未想到去做的事情。在这些疑难问题得到解决以前๩,对国家的法律的“普遍服从习惯”这一完整观念必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可是,为了我们目前的目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个非常简单的情况,人们也许会接受“习惯”和“服从”这类相当明显地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词语。

我们将设想有一群居民,他们生活在一个绝对君主国君统治了很长时期的领土上:他用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控制他的臣民,要求他们做他们实际不愿去做的各种事情,禁止他们做他们宁愿去做的事情。虽然在其统治的初期也有,但乱事早已平息,所以一般来说可以相信人们是服从他的。由于国君所要求的事经常是艰巨繁重的,所以不服从和甘冒风险的诱惑是相当大的。因而很难设想这种服从是最完整和最经常使用的意义上的“习惯”或“习惯性的”,尽管人们普遍表示服从。人们确确实实能够养成遵守一定法律的习惯,例如在路道左侧行车对英国人来说也๣许是这种养成的习惯的一个范例。但在法律遭遇强烈倾向的抵制ๆ的地方แ,例如要求纳税的法律所遇到的,我们对这些法律的最终遵守尽管是规律性的并不具有不加思索、不费力气、习以为ฦ常的习惯特征。虽然对国君的服从总是缺少习惯性这个ฐ要素,但是它具有其他重要的要素า。就一个人,说他有习惯,例如在早ຉ餐时读报的习惯,这必须ี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一直这样做,并且他现在仍可能重复这个行为。如果这样,在我们设想的社会中,最初的期过去之ใ后的任何时期,大多数人的情况将是他们普遍地服从国君的命令,并且大概ฐ会持续地这样做。

应指出的是,依据国君统治下的这种社会情况的描述,服从的习惯是每个臣民与国君之间的个ฐ人关系,即每个ฐ人及所有其他人有规律地做着国君命令他去做的事情。假如我们说到臣民们“有这样一种习惯”,这种说法就像断言人们习惯在星期六晚上光顾ุ酒馆一样,将仅仅意味着大多数人的习惯是趋同:他们每个人都习๤惯地服从国君,正像他们可能ม每个人都习惯于在周六晚上光顾酒馆一样。

人们可以看到,在这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下,构成国君作为主ว权者所要求该共同体的全部条件,对于民众而言,就是个人的服从行为。就这方面来说,他们中的每个人需要的只是服从;只要服从是按部就班的,在该社会就无人需要持有或表达关于下述行为的任何看法,即他自己或他人对国君的服从是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正确的、适当的、或被合理要求的。显然,为了尽可能在字面意义上使用服从习惯这一概念,我们所描述的社会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社会。但也๣许由á于该社会过于简单以至它不能存在于任何地方,并且它当然也๣不是一个原始社会。因为原始社ุ会对于像国君那样的绝对统治者知之甚少,其社会成员通常关切的不是服从,而是站在所有人的立场上表有关服从之正当性的观点。不过,国君统治下的社会肯定有依法治理的社会的某些重要特征,至少在他的有生之年是如此。该社会甚至有一定的统一性,以至它可以被称为“一个国家”。这种统一性是由以下事实构成的:它的成员服从同一个人,即使他们对这样做的正确性可能没有任何观念。

现在让我们假定,经历成功的统治后,国君死去,留下儿子国君二世。他开始布一般命令。在国君一世的有生之ใ年,存在着对他的普遍服从,仅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表明国君二世也将被习๤惯地服从。因此,如果我们除了对服从国君一世的事实和他将继续受到เ取从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什么可说,我们就不能像我们说及国君一世最后的命令那样,说及国君二世的第一道命令--ๅ该命令是由作为主权者的人下达的,并因而是法律。因为迄今还不存在对国君二世的服从习惯。在我们能够根据该理论说他现在是主ว权者,他的命令是法律之前๩,我们将不得不等待观察这种服从是不是给予国君二世了,如同过去给予其父亲的那样。根本不存在一开始就使他成为主ว权者的东西。只有我们知道他的命令已๐经受到เ了一定时期的服从之后,才能ม说一个ฐ服从的习๤惯被建立起来了。于是,但不是直到那ว时,对于任何其余的命令我们才可以说,只要它一颁布,而且是在被服从之ใ前,就已经是法律了。但在此阶段到来之ใ前,将有一段空位期,在这个空位期任何法律都不能ม被制定。

这种情况当然是可能的,并且偶然也生在时期。不过,不连续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是人们通常不希求的。代之以这种情况的,是通过为一个立法者到另一个立法者的过渡架桥的规则而保证立法权不至于中ณ断其连续性,这是法律制度、甚至是绝对君主ว制下的法律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预先规定了王位继承制度,概括地提名或指定立法者的资格或确定立法者的方式。虽然在一个现代民主ว制国家,这种资格是极为复杂的,并且涉及频๗繁改变其成员身份的立法机构的组成,但要求连续性这一规则的实质也能够以较简单的形式看作是适合于我们设想的君主政体的。假如规则规定了长子继承制,那么,国君二世就有资格继承。在其父去世之时他就有权利去制定法律,在他的第一道命令布时,我们就可以有适当的理由说:他个人与其臣民之间任何习惯性服从关系有时间建立之ใ前,它们已经是法律了。这种关系可能从未建立起来,但他的言语可以是法律:因为国君二世本人在布了第一道命令之后可能马上死去,他未能活着接受服从,然而他可以有权去制定法律。

在解释通过不断变化的各个立法者之间的继承而保持立法权力的持续性时,很自然地要使用“继承规则ท”、“资格”、“继承权”和“立法权”等词语。不过,很显然,随着这些词语我们引入了一组新的要素。使用对一般命令的服从习惯的术语,对这些要素不能ม作出任何解释;出于这些因素,遵循主权理论的方แ法,我们建构了国君一世的简单的法律世界。因为在那个ฐ世界里,没有规则,因而没有权利或资格,更不用说继承的权利ำ或资格了。那里的事实仅仅是:命令是国君一世下达的,他的命令被习惯地遵守。在为ฦ使国君成为终身主权者,使其命令成为法律方แ面,不需要更多的东西;但这不足以说明他的继承者的权利。其实,习惯服从的概念,在两个尽管相关但却不同的方แ面,未能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ๆ度中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ม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ม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立法者将被服从。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在前任立法者统治时期,在该社会的某处,必须有比任何能以习惯服从的术语作出解释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实践,即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

这种更复杂的实践是什么呢?对规则的接受又是什么เ?这里,我们必须继续进行第一章已๐有概括性论述的研究。为ฦ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暂时转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况。就一个群体,说他们有某一习惯,例如周六晚上看电影的习๤惯,和说男人进教堂要脱๳帽是对他们立定的规则ท,这两种说法之ใ间有什么区别呢?在第一章我们已经提及分析这种规则时必须引进的某些要素,这里,我们必须ี深化这种分析。

社ุ会规则和习惯之间当然存在着一个相似点:无论规则或习惯的情况,有关的行为例如在教堂须脱帽必须是普遍的,虽然不必是一成不变的;这意味着每当出现这种场合,该群体的多数人会重复这个ฐ行为ฦ:即如同我们讲过的,许多意思都暗含在一个短语中ณ:“他们照例如此”“theydoitasarule”。尽管有这个相似点,但它们之ใ间还是有三个明显的差别。

第一,对于该群体来说,要具有某一个习惯,只要他们的行为事实上是趋同的就行了。对这种有规律的行为的偏离,不必成为受到任何形式批评的问题๤。但行为的这种一般趋同或甚至说同一性,并不足以构成要求这种行为的规则的存在的条件:有这种规则的地方,对规则ท的偏离被普遍看作失误或错误而易受到เ批评,并且有预ไ兆的偏离行为会遇到要求服从的压力,当然批评和压力的形式因规则之种类不同而不同。

第二,有这种规则ท的地方,人们不仅事实上作出这种批评,而且普遍认为ฦ对该标准的偏离是作出这种批评的一个正当理由。对偏离行为的批评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ฦ是合法或正当的,正如出现偏离行为ฦ预兆时提出遵守标准的要求一样。而且,除了少数顽ื固的罪犯外,这种批评和要求的做出者与被批评和要求者双方普遍认为这种批评和要求是合理的,或是根据正当理由á做出的。该群体中有多少人必须以上述不同方式,把有规律的行为模式作为ฦ批评的标准来对待,他们是否经常、是否长期必然这样做,以证成该群体有一项ำ规则的陈述,这些都不是确定的事情;它们只不过像一个人可能有多少头和他依然是秃头的问题๤一样,我们无需为此烦恼。我们只要记住,一个ฐ群体有某一规则ท的陈述,并不否定有这样一种少数人,他们不仅违反该规则,而且拒绝将其作为ฦ他们自己或他人的一个标准。

虽然将社会规则与习惯区别开的第三个ฐ特征内含在已๐经论及的特征中,但由于它是法理学中极为重要的、常常被忽略或误解的特征,我们将在此处详细论述。这就是我们在全书称之为规则的内在方面的特征。某一习惯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具有普遍性,这个ฐ普遍性仅仅是一个有关该群体多数人的可观察的行为的事实。该群体的成员无需为了应该存在这种习惯起见,而以任何方式去想象这种普遍行为ฦ,或甚至需要知道有关的行为是普遍的;更不必说需要他们努力去宣传或保持该行为了。对每个ฐ人来说,按照其他人事实上也在做的方แ式去行为ฦ就足够了。对比之下,如果一个ฐ社会的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有某些人必须ี将有关行为看作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除了与社会习惯共有的、并存在于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这个ฐ外在方面外,社会规则还有一个“内在的”方面。

规则的这一内在方面,可以从任何游戏的规则出加以简单说明。国际象棋棋手们不仅有以同样方式移动王后的类似的习惯一个对棋手们移动这些棋子的态度一无所知的外来观察者能够记录这种习惯,而且他们对这种行为方式有一种沉思的、审慎的态度:他们将此行为方式看作所有参赛者的一个标准。每个棋手不仅本人以一定方式移动王后,而且对所有以那种方แ式移动王后的行为的适当性“有看法”。这些看法在偏离行为现实存在或出现预兆时,体现为ฦ对他人的批评和对他人提出服从要求;在接受别ี人的批评和要求时,体现为接受这种批评和要求的正当性。为ฦ了表达这种批评、要求和承认,一系列“规范性”语言被人们的采用。如“我你不应该那样移动王后”,“我你必须那ว样移动”,“那样是对的”,“那样是错的”。

规则ท在内在方面经常被曲解为ฦ与外部可见的身体行动相对照的纯粹“感情”问题๤。毫无຀疑问,在规则被社ุ会群体普遍接受,并一般受到เ社会批评和要求遵守的压力所支持的地方,个人可能ม经常有类似于受限制或被强制那种心理上的体验。当他们说他们“感到受约束”而以某种方แ式行为时,他们可能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体验。但对于“有约束力的”规则的存在来说,这种感受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足的。说人们接受某些规则但从未有过受强制的感受,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所必需的是,对作为ฦ共同标准的某些行为模式应存在着审慎的、沉思的态度,而且这种态度本身应表现在批评包括自我批评、要求服从以及对这种批评、要求之正当性的承认之中。所有的批评、要求和接受都在“应当”、“必须”、“应该”、“正确的”、“错误的”等规范性词语中现它们特有的表达。

这些特征是把社会规则与纯粹的群体习惯区别ี开的关键特征,心中ณ记住这些特征,我们就可以回到เ法律问题上来。我们可以假定,我们的社会群体不仅有像在教堂须脱帽那种规定某一具体行为标准的规则,而且有以较不直接的方แ式规定通过引用一个特定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词语来确定行为标准的规则。就其最简单的形式而言,这个规则大致是国君可能以某些正式方式指定的任何行为都是要人们去做的。这就改变了最初我们根据对国君的简单服从习๤惯而描述的情境,因为接受了这种规则的地方,国君不仅将实际地指定应做之事,而且他将有这样做的权利;不仅存在对他的命令的普遍服从,而且人们普遍承认服从他是正当的。国君将实际上是拥有立法权力即将新的行为ฦ标准引入该群体的生活之中的权力的立法者,并且既然我们现在关心的是标准而不是“命令”,那就没有什么他将不受他自己้的立法所限制的理由了。

构成这种立法权力之ใ基础的社会实践,在所有要点上与构成简单直接的行为规则像在教堂须ี脱帽的规则之基础的那些社会实践是相同的。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些简单直接规则看作纯粹是习惯性规则,它们也在同样的方面不同于普遍的习惯。国君的言语从现在起将成为行为标准,所以偏离他所指定的行为将受到批评;他的言语现在被普遍引证和接受为证成批评和服从要求的理由。

为了认清这种规则是如何解释立法权的连续性,我们只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一个ฐ新的立法者开始立法之前๩,就显然存在着一个公认的规则ท--ๅ它赋予新立法者作为一个阶级或某一世系的一员接任后进行立法的权利。由á此,我们可能现,在国君一世有生之ใ年该群体普遍承认:其言语应被人们服从的人不限于国君一世一个人,而是当时在某一方面有资格的人,如某一祖先的直系亲属中目前最年长的后裔;国君一世仅仅是在特定时期有此资格的特定人。这种规则不同于服从国君一世的习惯,它着眼于未来,因为它不仅涉แ及目前的现实立法者,也涉及未来可能的立法者。

接受这种规则,因而这种规则的存在,在国君一世的有生之年不仅部ຖ分地以对他的服从体现出来,而且也๣以这样一种接受体现出来,即对他的服从是依他在那个一般规则中ณ的资格他有权要求的东西。正因为在一个特定时期为一群体所接受的一个规则ท可以以这种方式概括地预见立法者职位的继承人,所以对这个规则的接受就为以下两种陈述了根据:即关于该继承人有立法权利ำ甚至在他开始立法之前就已有之ใ的陈述,以及关于他很可能像他的前任那样受到เ同样的服从这种事实的陈述。

当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一个ฐ规则的接受,并不能保证它的持续存在。也๣许会生一场革命,社会可能停止接受这人规则。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一个立法者如国君一世的生前,或者出现在一个新的立法者如国君二世继位之时。如果革命生了,国君一世将失去立法权,或者国君二世将不会取得立法权。立法者的地位也๣可能是模糊的:即可能ม有一个中间的混乱阶段,此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纯粹的或旧统治的暂时中断,还是旧统治的彻底瓦解,这些问题是不清楚的。但从原理上这个问题是清楚的。一个新的立法者有立法权利的陈述,是以该社会群体中存在着据以认定他有这种权利的规则为ฦ先决条件的。赋予新立法者资格的规则在其前任他也有这种资格有生之年是被接受的,如果这一点清楚的话,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就应假定该规则没有被废止,而且始终存在。类似的连续性在游戏中也可以观察到:在没有证据表明从上一局开始游戏规则已被改变的情况下,记分员就会以通常的记分方式为新击球手记下他的得分。

对国君一世和国君二世的简单法律世界的思索也许足以表明,标识大多数法律制度特征的立法权力的连续性取决于那种社会实践形态--它既建构起对规则的承认,又在我们指出的方面不同于纯粹习惯服从的简单事实。现在我们可以把以上论点总结如下:即使我们接受一个人像国君,他的一般命令是被习惯地服从的可被称为ฦ立法者,其命令就是法律,服从习惯也๣不足以说明一个继任者的继承权以及立法权力的必然连续性。先,因为习惯不是“规范的”,它们不能授予权利或职权给任何人。其次,因为对一个人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既涉แ及到现任立法者,也涉及到เ一连串未来继任的立法者,或者使对他们的服从成为ฦ可能ม,而被人们接受的规则ท可能ม做到这些。因此,习惯地服从一个立法者这一存在的事实,既不能为他的继任者有制ๆ定法律的权利这种陈述依据,也不能ม为他可能受到服从的事实的陈述根据。

然而,在这一点上,一个重要的论点必须受到注意,我们在下一章将对此充分展开。它是奥斯丁理论的重要观点之一。为了揭示被接受的规则和习惯之ใ间的根本区别,我们假设了一个非常简单的社ุ会形态。在离开这个主ว权方面的问题之ใ前,我们必须探究一下:我们对人们接受授予立法权的规则的描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变为对现代国家的描述。在提及简单社会时,我们说似乎大多数普通人不仅服从法律,而且理解和接受赋予一系列立法者立法资格的规则。在一个ฐ简单的社会里,情况可能如此,但在一个现代国家,不管法律多么经久,想象大多数民众对赋予一个ฐ不断改变的立法机构以立法资格的规则有任何清楚的认识,那将是荒诞的。某一小部落的成员可能接受赋予其部ຖ落继任领以职权的规则,但说现代社会的大众以同样方式“接受”这些规则ท,这等于把普通公民可能ม还没有的对宪法问题的理解硬装进他们的头脑。我们仅仅要求该制度的官员或专家有这种理解,即要求法院和律师理解,法院负有确定法律是什么的责任,律师将对想知道法律是什么的普通公民给予咨询。

简单部落社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这些差别ี值得注意。那么เ,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女王议会的立法权的连续性呢?这个连续性在继任立法者的整个变动过程中ณ始终得到เ保持,因为它建立在某一或某些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之上。显然,普遍接受在这里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官员的接受与普通公民的接受是分离的。他们各以不同方แ式有助于普遍接受,从而有助于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该制度的官员可以说是明确地接受这种授予立法权的基本规则:当立法者按照授予他们立法权的规则去制ๆ定法律时,他们即作出这种明确的接受;当法院把有立法资格的人制ๆ定的法律确认为法律并由他们予以适用时,他们即作出了明确的接受;当专家引证如此制定的法律来指导普通公民时,他们也作出了明确的接受。而普通公民则主要通过默认这些官员的活动结果来表明他的接受。公民遵守以此方แ式制定和确认的法律,同时也提出主张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但他可能对法律的来源和制定者不甚了解,某些人除了知道它们是“法律”thelaທ9外,对法律thela9s一无所知。他们知道该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想做的事情,而且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违背的话,可能被警察逮捕,或被法官判刑入狱。这正是强调对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习惯服从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这种学说的力量所在,它迫使我们从现实主ว义出去思考我们称之ใ为法律制度存在的复杂现象的这个相对消极方面。这种学说的弱点是,它混淆或曲解了其他相对积极的方面,这些方面主要地、虽不是绝对地表现在这个ฐ制度的官员或专家制ๆ定法律、确认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中。如果我们要弄清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到เ底是什么,就必须时刻考虑这两个方แ面。

二、法律的持续性

1944年一名妇女在英国被起诉,并以违反1้735年《巫术法》而给人算命的罪名被判刑。这只不过是非常熟悉的法律现象的一个独特而有趣的例子,即若干世纪以前颁แ布的一个法律今天可能仍然是法律。不过,尽管它是人们熟悉的情况,在这方แ面,法律的持续性是某种按照把法律想象为被习惯地服从的一个人下达的命令这种简单公式所不能ม理解的东西。这里,我们实际遇到了我们刚刚考虑过的立法权的连续性问题๤的一个ฐ反题。那里的问题是:以服从习惯这种简单公式为基础,怎能ม解释由立法者的职务的继承者所制定的第一部ຖ法律,在他本人受到习๤惯服从之前就已经是法律?这里的问题是:早已去世的一位早期的立法者制ๆ定的法律,对于一个不可能说习惯地服从于他的社会来说,怎么能依然是法律?如同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将我们的观点限于该立法者的有生之年,这个ฐ简单公式不会遇到什么难题。实际上,这种情况似乎巧妙地解释了为ฦ什么《巫术法》过去在英国是法律,但不可能成为法国的法律;即使它的条款延伸到在法国算命的法国公民,甚至适用于那些不幸被带至英国法院的法国人。对这一情况的简单的解释将是,在英国过去存在着对颁布这个法律的那些人的习惯服从,而在法国却不存在这种习๤惯。因此,它过去是英国而非法国的法律。

可是,我们不能将我们的法律观点局限于这们的制定者,因为我们不得不作出解释的特征,正是法律有着比它们的制定者和习惯于服从他们的那些人持存更长时期的顽强能力。如果《巫术法》对同时代的法国人不是法律,为ฦ什么เ它对我们仍然是法律?其实,我们--20่世纪的英国人不能被以牵强附会的语言说成是习๤惯地服从乔治二世和他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现时的英国和那时的法国是相同的:即现在不习惯地服从或者过去不习惯地服从这个法律的制定者。《巫术法》可能是从这个统治时期幸存下来的唯一法律,而且现在依然是英国的法律。对“为ฦ什么法律仍然是法律?”这个问题๤的回答,原则上与对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即“为ฦ什么法律早已是法律?”的回答是一样的,它包含着用目前接受的基本规则的观念取代对主ว权者的服从这个过于简单的观念,这些被接受的规则ท指定一系列其言语构成社会标准的人,即有权利ำ去立法的人。这种规则尽管现在必然存在,但其参照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时间限制ๆ的:即它不仅可能ม展望未来,引证一位未来立法者的立法活动,而且也可能回顾过去,引证一位过去的立法者的立法活动。

展现在简单术语中的国君王朝的情况是这样的:立法者世系的每一位--国君一世、国君二世、国君三世等可能都是根据相同的一般规则而被赋予资格,该规则把立法权利授予直系中目前最年长的后裔。个ฐ别统治者去世时,他的立法产品继续起作用;因为它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通则之上的,即该社会继任的世世代代持续尊重每一位立法者就像他还活着一样。在这一简单的情况里,国君一世、二世和三世每人都以同一通则被授予通过立法引进行为标准的权利。在大多数法律制ๆ度中,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因为现在的接受规则据此规则,一个过去的立法仍被承认为法律可能ม不同于关于当代立法的规则。但只要对基本规则给予现实的承认,则法律的持续性不比下述事实更神秘:裁判ศ员在两队竞赛的第一局所做的裁é决,应当像在第三局中ณ接任的裁é判员所做的裁决一样,与最后的竞赛结果相关,尽管各局队员生了变化。然而,有关授权给过去、未来和现在的立法者的被接受规则的概念,既ຂ使不神秘的话,也比对现在的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复杂得多。我们能够消除这一复杂性吗?而且是通过对以威胁为ฦ后盾的命令这个简单的概ฐ念作出巧妙的扩充,来证明法律的持续性归根到底依赖于对现时立法者的习๤惯服从这个更简单的事实,这可能吗?

已经有人做了一次这种巧妙的尝试。霍布斯边沁和奥斯丁也对此随声附合说:“立法者是这样的人,不是依其职权法律被初次制定出来,而是依其职权法律继续是法律。”注:霍布斯:《利维坦》第27章。如果我们抛弃规则的观念而采纳较为简单的习惯概念,作为与立法者的“权为”po9er不同的“职权”authority能是什么เ,就不是即刻๑清楚的问题了。但是,由á以下引语表达的一般论点是清楚的,即尽管作为一个ฐ历史问题,一个法律像《巫ใ术法》的渊源或起源在于一位过去的主权者的立法活动,但它现时的作为20世纪英国法律的地位,则是由于它被现在的主权者承认为法律。这种承认并不像现在活着的立法者制ๆ定法律那样,采取明示的命令形式,而是采取默示的表达主权者的意志的形式。这种形式存在于这样一种事实中:虽然他能够,但却不干预他的代理机构法院,可能还有行政机关实施很久以前制定的法律。

当然,这是早已被考虑过的同一个ฐ默示命令理论,它曾经被援引来解释某些显然不是由á什么เ人在什么时候2๐布的习惯规则的法律地位。我们在第三章对这个ฐ理论所作的批评,在用于解释持续承认过去的立法为法律这一现象时,更加明显地适用。因为,虽然由于给予法院拒绝适用不合理的习惯规则这种广泛的自由裁é量权,但在法院把习๤惯规则实际应用于某一特定案件之前๩该习惯规则不具有法律地位这种观点有某种似真性;而以下观点则几乎ๆ没有似真性:一个ฐ由一位过去的“主权者”制定的法规,在法院把它实际应用于特定案件,并且其适用得到现在的立法者默许之ใ前,它不是法律。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就可以推论:法院不是因为它已经是法律才执行它。这将是从现在的立法者能够废止过去的法规,但它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事实中ณ得出的一个荒唐的推论。因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规和女王议会现在通过的法规,在今日英国确确实实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法律,即使它们所适用的案件出现在法院之ใ前。在这种案件出现时,法院既ຂ适用现在的法规,也适用维多利ำ亚时代的法规,因为它们早ຉ已是法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是它们被法院适用之ใ后才成为法律。它们作为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如下事实:它们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

过去的法规将其现在作为ฦ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当前的立法机关默许法院对它们的适用,这种理论不能自圆其说。这一点最明显地见之于它不能解释:现今的法院为什么要区分未被废止的、仍然作为法律的一个维多利ำ亚法规和爱德华七世时已被废止的、不再是法律的一个维多利亚法规。显然,在做出这种区分时,法院以及律师和了解该制ๆ度的普通公民是使用一个ฐ或若干个基本规则作为ฦ标准的,这个这些标准把既ຂ包括现在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过去的立法活动的东西看作法律,他们并不把自己้对两ä种法规的区分建立在现在的主权者默示ิ地命令即允许适用一个ฐ而不是另一个ฐ法规的认识之上。

此外,看来,在我们否定的那种理论中,唯一的优点就是一个现实主ว义提示者的模糊说法的那种优点。在这方面,这个提示就是:除非该制度的官员、尤其是法院接受规定某些立法活动过去的或现在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否则ท,它们将缺乏使之ใ具有法律地位的基本因素。但是,这种单调的现实主ว义决不应当被夸大进有时以法律现实主义闻名的理论中对该理论的主要特色我们后面要详述注:原书第132-ๅ143页。--ๅ译者注。该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坚持认为,法规在被法院实际适用之ใ前不是法律。如果一部法规要成为法律的话,法院必须ี接受这样的规则:某些立法活动创制法律这是一个真理;直到被法院适用于特定案件之前没有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ฐ令人误解的理论。上述规则与令人误解的理论之间存在着对于理解法律来说至关重要的区别ี。当然,某些翻版的法律现实主义แ理论比我们批评过的有关法律持续性的错误解释走得更远。它们竭尽全力否定说:任何法规,不管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主权者制定的,在法院实际适用之前都没有法律地位。有一种对法律持续性的解释差点儿成为彻底的现实主义理论,它承认现在的主权者的法规有别于过去的主ว权者的法规在被法院适用之前๩就是法律。这种解释是两极之中最糟糕的,也๣是相当荒诞的。这种折中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区别现时主ว权者的法规的法律地位和先前主ว权者的未被废除的法规的法律地位。这两类法规在被当今法院应用于特定案件之ใ前,要么都是法律如普通的律师๲所承认的,要么都不是法律如彻底的现实主义แ理论所主ว张的。

三、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在主权者学说中ณ,一方面是臣民的普遍服从习๤惯对它来说已充足,另一方面是主权者缺乏任何这种习惯。他为ฦ其臣民制定法律,而且是在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地位上制定法律。根本不存在、并且也不可能存在对他创制法律的权力的法律限制。重要的是要弄清主ว权者法律上的无限权力依定义就是他的权力。该理论很简单地主张:只有立法者处于他习惯地服从另一个ฐ立法者的命令之ใ下,才能存在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而这样一来,他就不是主ว权者了。如果他是主权者,他不服从任何其他的立法者,因而也๣不能存在对其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该理论的重要性当然不在于这些定义及其没有说明任何事实的简单的必然的结果,而在于它断定,每一个存在法律的社会都有一个具有以上特点的主权者。也许,我们必须ี深入到เ法律或政治体制的后面观察,它们提示ิ人们所有的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人们都不可能处于属于主权者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地位。如果坚持我们的研究,将会现如同该理论断言的存在于这些体制后面的真实情况。

我们一定不要把这一理论误解为正在做出比它实际上做出的主张或弱或弱的主张。该理论不仅认为,有某些社会,在那里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权者是可以现的;而且认为ฦ,任何存在法律的地方都暗示有这样一个主权者。但是,该理论并不力言对该主权者的权力不存在任何限制,而只是强调对他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所以,该主权者在行使立法权时可能实际上是遵从民意的,这或者是出于对轻视民意的不良后果的担忧,或者是因为ฦ他认为他本人在道义上应当尊重民意。各种不同的因素า可能在这方面影响他,如果对民众zaofan或道义责难的担心驱使他不按他宁愿的方式去立法,他可能ม实际上把这些因素设想并说成是对他的权力的“限制”。但它们不是法律上的限制。他根本没有法律义务去避免这种立法,而且法院在考虑他们面前是否存在该主ว权者的一个法律时,也不会去听取所谓这个法规背离了民意或道德要求,致使它不能归于法律之列的论点,除非有一个主ว权者的命令要求他这样做。

作为ฦ对法律的一般描述,该理论的吸引力是明显的。它似乎以令人满意的简单形式,对两个主要问题๤给予我们一个回答。当我们现该主权者接受习惯服从,不把习惯服从让渡给任何人时,我们能做两件事情。第一,我们能以他的一般命令认知一个特定社ุ会的法律,并能把它与其他许多也治理着社会成员生活的道德的或纯习๤惯的规则ท、原则或标准区别开。第二,我们能够在法律的领域确定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还是某个ฐ更大的制度的从属部ຖ分。

人们通常声称,女王议会它被认为是一个ฐ唯一的有连续性的立法实体符合该理论的这个要求,议会的主权存在于它这样做的事实中ณ。不管这个意见多么精确我们稍后在第六章将考虑其某些方面,我们肯定能够在设想的国君一世的简单世界里,相当连贯地再现该理论所需要的一切。在考虑现代国家较为复杂的情况之前,这样做是有启性的,因为该理论的全部内涵都能ม最好地以这种方式显示出来。为了与第一节中对服从习惯观念做出的批评相适应,我们可以从规则ท而不是从习惯出设想这种情境。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设想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有一个被法院、官员和公民普遍接受的规则-ๅ-不管何时,国君命令去做什么เ事情,他的言语即构成这个群体的一个行为ฦ标准。为ฦ了在这些命令中区分出国君不希望有“官方แ”地位的他的“个人”意愿的表达与国君希望有官方地位的他的个人意愿的表达,某些附属的规则ท也将被采用,这些规则规定主ว权者“以主ว权者的身份”立法时、而不是向其妻子和主妇们下达命令时应当采取的特殊方式。这种涉及立法方式的规则如果要服务于它们的目的,就必须受到认真对待。而它们有时可能使国君感到不便。不过,尽管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归于法律规则之列ต,我们却不必把它们看作对国君立法权的“限制”,因为即使他遵循这些要求的立法方式,那也๣没有他不能对之立法以实行自己愿望的主题。他的立法权所及的“领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即使其立法权的“形式”并非如此。

对该理论作为ฦ一般法律理论的异议是:像这个设想社会中的国君这样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主权者的存在并不是法律存在的一个ฐ必要条件或前提。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无຀需借助那种易引起争议或可能受到质疑的法律。因此,我们的观点不是依据习惯法体系或国际法体系。对这两种体系,某些人之所以要否定它们的法律资格,正是因为它们缺少一个立法机关。借助这些情况当然是无必要的,因为ฦ法律上不受限制的主ว权者概念完全歪曲了无人怀疑存在着法律的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的特征。这些国家里有不少立法机关,但有时该制度内的最高立法权决非不受法律限制。一部成文宪法可能ม限制立法机关的权能,这不只是通过规定立法的方แ式在这方面,我们可能允许不受限制,而且包括把某些事项从立法权能范围全然排除出去,这就设定了实质限制。

还有,在考察现代国家的复杂情况之ใ前,看一看在国君是最高立法者的简单王国里,“对他的立法权的法律限制ๆ”实际上意味着什么,为什么เ它是一个ฐ相当连贯的概念,这将是有益的。

在国君的简单社会中,被接受的规则不管是否体现在一部ຖ成文宪法中可能ม是:如果国君的法律将土着居民驱逐出领土,或者规定未经审判ศ就中以监禁他们,他的法律就是无效的。任何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规都将是无຀效的,并将被全体臣民如此看待。在此种情况下,国君的立法权将受到无疑属于法律性质的限制ๆ,即使我们不情愿把那样一个基本宪法规则称之为ฦ“一个法律”。与轻视他可能ม经常甚至舍弃自己的偏好而遵从的民意或民众的道德信念不同,漠视这些特定的限制ๆ将使他的立法无效。法院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这些限制ๆ,在这一点上,他们将不关注其他的、对立法者行使其权力的纯道德的或事实的限制。不过,尽管有这些法律限制,国君在这些限制范围内的立法无疑地是法律,而且在他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个ฐ独立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想象的简单例子中ณ多停留一会,以便精确地知晓这种类型的法律限制是什么,这是重要的。我们可能经常以下面的说法来表示国君的地位:他“不能”批准规定未经审判ศ就可监禁的法律;将这个ฐ“不能”9ot的意义与那ว个表示一个人根据某种法律责任或义务不去做某事的“不能”9ot的意义对比,就会明白了。当我们说“你不能ม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时,“不能ม”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一部ຖ有效地限制该制ๆ度的最高立法机关之立法权的宪法,不是以对立法机关设定或因某种原因不设定不应以某些方แ式立法的义务来作出这种限制,而是规定任何这种意图的立法将是无效的。它设定的不是法律责任,而是法律上的无能ม力disa逼lity。“限制”一词在这里内含的意思不是责任的存在,而是法律权力的缺乏。

对国君立法权力的这种限制可以称为宪法上的限制ๆ,但这种限制不是法院不关心的纯粹习惯的或道德的问题,它们是授予立法职权的规则ท的组成部ຖ分,它们尤其与法院有关,因为法院用这种规则ท作为检验摆在它们面前的有意图的立法文件之效力的标准。然而,尽管这种限制是法律的,而不是纯道德的或习๤俗的,但它们存在与否却不能按照国君方面的对其他人的服从存在与否来表达。国君很可能服从这种限制ๆ,而不寻求规避;但那ว里可能不存在他习惯于服从的人。他只不过是满足制定有效法律的条件。或者他可能试图通过布๧与这些限制不相一致的命令,来规避这些限制;而如果他这样做,他也没有违抗任何人;他也没有违背任何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或一项法律义务。他当然未能ม制定出尽管他不违反一项有效的法律。反之,如果在授予国君立法资格的该宪法规则中不存在对国君立法职权的法律限制,他习惯于服从邻国国王特兰努斯暴君的命令这个事实,就将既不能使国君颁แ布的法规丧失其法律地位,也๣不证明这些法规是特兰努斯ั有最高职权的一个单独制ๆ度的从属部ຖ分。

上述非常明显的思考确认了若干被简单的主权者学说大加模糊的要点,这些要点对于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概括这些要点如下:第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ๆ不是由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是由á赋予他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